每当出现“被拐卖孩子不愿回到生父母身边”的新闻,网友们都会争论得很激烈,一部分能够理解,认为情浓于血,养父母收买被拐卖的孩子虽然有错,但也要考虑孩子与养父母的感情;

另一部分则觉得,所谓的“养父母”都是人口买家,有了买才有卖,所以他们的过错不能被轻易原谅,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要从重处理。

虽然对“养父母”的态度各人有所不同,但对于人贩子,所有人的态度都是一致的:深恶痛绝。如果一个人贩子说自己“是在做好事”,那大家一定觉得滑天下之大稽,但还真有人贩子被抓捕后,敢理直气壮说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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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9日上午,昆明至武昌的K110次列车上,两名乘警例行巡查时,发现8号车厢内有一对男女行迹有些可疑。他们一人怀里抱着个女婴,说是夫妻二人刚出生不久的双胞胎女儿,可乘警却发现,这对女婴面容一点都不像,而且,他们使用的婴儿用品也极为劣质。

再把两个人分开查问,就什么都弄清楚了,两人虽然自称是夫妻,分开来说的话却完全对不上,一个说带孩子出来旅游,一个说带孩子回老家办满月酒,乘警当即判断这对男女是人贩子,所谓的夫妻关系纯属扯谎,他们很可能属于一个贩婴团伙,列车上还有其他团伙成员也说不定。

果然,乘警在另外的车厢发现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她怀里也抱着一个女婴,看着刚出生没多久,她也说这是自己的女儿。然而,这名女子所使用的婴儿用品跟前面那对男女使用的是一样的,也属于劣质品,天底下哪有这么巧的事情?

3名嫌疑人都被控制起来,也正是这3人的落网,让一个以喻立香为首的家族式贩婴团伙被全数抓获,喻立香正是列车上落网的中年妇女,到案之后接受审判的她声称,自己买卖孩子都是为了做好事,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喻立香出生于1968年,原本是云南人,但十几岁时便被人从云南拐卖到河北涉县,既然自己有被拐卖的经历,喻立香原本应该对人贩子十分痛恨,然而,偶然的一次尝到甜头,让喻立香从一个人贩子活动的受害者,变味了积极打造家族贩婴生意的罪犯。

被卖到涉县之后,喻立香嫁给一个叫杨刚田的本地人,她被卖到河北时已经不是啥都不懂的孩子了,所以自然记得自己老家在哪,还想办法与老家的亲人联系上,2005年,喻立香带着丈夫回云南老家探亲期间,捡到个刚出生没多久的女婴并带回了涉县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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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喻立香的讲述,将女婴养到4个月大后,她便“好心”将女婴“送”给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妻,收了4500元的抚养费,喻立香认为这是自己应当得到的,因为养孩子她也花了不少钱。

然而从喻立香后续的表现来看,显然从这次一手交钱一手交婴孩开始,她的内心就发生了变化,将贩卖孩子视为了一条生财之道。

从那以后,喻立香将身边的亲友熟人几乎全都发动起来,跟着她一起做贩卖孩子的罪恶“生意”,几年时间里,喻立香频频跑到老家云南的偏远山区里头,花很低的价格买来一个又一个婴儿,然后将这些婴儿带到河北涉县与中间人接头,卖给那些拿着钞票等待接收的家庭。

这些买孩子的人相当一部分都不觉得自己在做犯法的事情,所以即使后来警方将孩子解救出来,依然有人直接闯入派出所称要带走孩子。事实上《刑法》中既有拐卖儿童罪,也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所谓收买儿童,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儿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还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应该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则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也是为什么后来喻立香会被判处死刑,从2005年到2009年这短短4年的时间里,喻立香作为团伙的首要分子,长期积极发展同伙,疯狂贩婴多达33名,无论是拐卖儿童的数量还是从中获得的不法利益都是最多,而且还造成了致使一名女婴死亡的严重后果。

2009年喻立香花3000块买了一名女婴,但在将女婴转手卖出去之前,因为沉迷于打牌,女婴生病哭闹喻立香也不理不睬,到最后起身去看时孩子已经没有了气息,喻立香随手就将她埋掉了,不是自己的孩子,她一点儿也不感到心疼。

2009年6月9日被抓获后,喻立香在庭审中还不断为自己脱罪,一会儿说自己没文化不懂这是犯法,一会儿说自己的行为帮了那些有需要的家庭,有的人家养不活孩子,自己帮他们找个好人家,是在做大善事;甚至连自己造成女婴死亡的事也试图把责任全推到其他同伙头上,但在铁证面前,这些狡辩都是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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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喻立香犯拐卖儿童罪,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2010年4月16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对此喻立香不服,提出上诉。

喻立香不能接受这个结果除了她对自己的罪恶依然认识不足外,也因为她自己家中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她流着泪说,自己很牵挂他们,自己死了孩子怎么办?

但有句话叫“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喻立香既然还知道母亲和孩子分离是一件痛苦的事,却依然在不断制造痛苦,将这种罪恶在社会上扩大化,让无数家庭或直接、或间接受害,其罪行又怎么能三言两语模糊掉。2011年1月,湖北省高院终审仍维持了对喻立香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