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据上游新闻爆料,河南省濮阳市某硕士研究生赵某,系某医院医生,想进去股市里捞一把,但手头上又没有资金积累,便想效仿电视剧情节,通过散布虚假的疫情信息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赵某用单位电脑编造虚假信息打印出恐吓信,以落款为“道上的兄弟”威胁说“不给钱,店里可能会出现新冠病毒发热者或者新冠病毒确诊人员密接者”,然后将信封塞到两家老板的商店里。

而民警通过将钱财放在指定的地方,等待赵某自投罗网。在赵某前来取钱时,民警迅速出动,一举将其当场擒获。

目前,赵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据赵某亲戚朋友反映,赵某疑似患精神类疾病,警方正在联系医院对其做精神鉴定。民警介绍,除羊肉汤店外,赵某还敲诈了另一家店主,均未得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赵某的行为令人可笑,有人评价道“他看的电视剧一定是国产剧情”,作为一所医院的医生,且拥有硕士学位,竟然去效仿电视剧的违法行为,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仍然存在是非辨别不清,法律观念单薄的问题。

当然,考虑到赵某有可能具有精神类疾病,未必代表大多数人,不可以偏概全

那么,如果赵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在此案中应该负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都知道赵某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说赵某虽然具备其以非法占有目的,将信封扔进老板商店里进行恐吓的行为,属于着手阶段,但客观上赵某并未得到任何财产性收入,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赵某要侵犯的财产已经在民警的监视下,民警不可能让赵某拿到钱的,不具有侵犯任何财产性法益的可能,因此应属于犯罪未遂。

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这么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民警只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就可将钱财放在指定的地方,其行为并不存在诱使他人犯罪,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情形,因此应适用控制下交付,构成既遂。

而赵某患有的精神类疾病是否可以对其犯罪行为免责呢?

我们都知道,从刑法“犯罪论”的三阶层理论出发,要构成犯罪,必须具有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要件符合性上述内容已经论述,而违法性大家应该都没有什么异议,最重要的是赵某是否可以免责?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案情来看,赵某不属于完全丧失辨别能力,如果在此之前有预谋并且积极准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具体情况应该等相关医院对其做精神鉴定的结果出来,考虑到其若真患有精神类疾病,实务上应该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从轻或减轻。

有人会问,除了承担敲诈勒索罪外,赵某在疫情期间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是否触犯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赵某是将虚构疫情信息的信封放在特定的商店,并不存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也不存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不构成本罪。

最后,堂堂硕士研究生的医生作出这种行为,我们不免感到唏嘘,同时也关注到其是否犯有精神类疾病的问题。

如果赵某真的有病,希望在外面能够好好治病,如果没有病,希望在里面能够好好“治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