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并特意制定了《仲裁法》,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或者确实认为仲裁裁决错误,怎么办?法律规定了救济程序,即:申请撤销仲裁或者提起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仲裁法》第58条 规定了7种情形,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书。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定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上第1-3项属于程序性问题,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第3-4项,仲裁的当事人一般都会全力以赴,一般也不会出现这种问题。第7项出现的几率更加小,如果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委员会一般直接就干预了。实践中第6项出现的可能性最大,但需要当事人取得相关证据才行。

最高法院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要推翻仲裁裁决,需要走以下程序:

1、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们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或者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或者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向本辖区的高级法院报核,高级法院拟同意的,向最高法院报核,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2、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们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向本辖区的高级法院报核,待高级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据高级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3、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高级法院拟同意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法院报核,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作出裁定。

4、高级法院最终审核的案件,高级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向最高法院报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想推翻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多难。不予执行或者撤诉仲裁裁决都需要经过最高法院审核或备案,这样的规定很好地维护了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让当事人裁决了就要接受。

如果对仲裁没有信心或者不愿意接受一裁终局的做法,在签合同的时候就不要接受或选择仲裁,如果需要仲裁,也要选名声、信誉比较好的,规模比较大的仲裁机构,以便取得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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