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形象,在中国真是一言难尽。律师眼中的自己和别人眼中的律师,肯定是不一样的,有些自我感觉良好,也许在别人眼中是笑话。五十多万律师,难免鱼龙混杂,只要有那么少数律师给人的观感不佳,就会连累所有律师的名声。所以入行越久,越是如履薄冰,越是把名利看淡,把对当事人的责任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关乎生死的刑辩。但或许,有些人并不这么想。经历的事儿越多,感触也越多。

今天上午十点半,我助理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位江西过来的当事人找我,到律所里来了。这让我颇为意外。我平时经常出差,不一定在北京。按照惯例,当事人都是跟承办律师联系,预约以后,才会去律所,我们从来就不接找上门的案件。而且,我今天也确实没在北京,更对这个所谓的江西抢劫案毫无印象,于是就让助理回绝他。后来一想,都到律所了,干脆就通个电话,跟他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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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当事人”上门咨询抢劫案的罗律师

助理把我电话给了上门的当事人,没过多久,一个陌生手机号打过来,问我什么时候回来,可以见他。我说,此前没有沟通过案情,也没预约过,我没打算面谈,如果有事可以让助理转告我,我回去会再定。可是对方很执拗,非要再见我一次。我感觉有点莫名其妙,“我为什么非要见你啊?再说了,我现在也没时间接新案。”

“我就是要在这里等你”。听了这话我忽然觉得这是个不速之客啊。

我又问了一下助理,这人怎么进来的,我们律所在28楼,下面有门禁,不打电话不登记也进不来啊。可是,助理告诉我的是,他自己混进来,然后推门而入的。再告诉我的事情就更让我吃惊了,说他是劳荣枝以前的律师,姓罗。

我在脑海里检索,此前与劳荣枝案有关的律师,忽然就想到了一个人,罗某。他果然不是什么“当事人”。

劳荣枝案二审期间,因为江西省高院一改南昌中院的做法,允许亲属委托的律师去见劳荣枝,让其本人决定是用法援还是委托律师。于是,劳荣枝二哥给我们打电话,希望我们可以马上去会见一下。当时我跟赵律师在太原因某重大涉黑案庭审无法脱身,于是就有这位罗律师主动跑到九江去找劳荣枝二哥,去南昌会见劳荣枝。据说他不仅不收费,还要十年之内给家属一百万……

我与劳案某家属的对话

可是,这位罗律师见了劳荣枝后,并没有获得劳荣枝的信任,其在决定解聘法援律师后亲笔写下:“我暂时不想委托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的罗某律师”。隔了一天,赵律师以我助理身份去南昌一看会见到了劳荣枝,并且拿到了劳荣枝亲笔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正式确定我们俩为二审辩护人,委托关系也得到了江西高院和省检的认可。在我们共同会见劳荣枝后,她更坚定地委托我们,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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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亲笔写的不想委托罗某律师

我当时的表态很明确,虽然是劳荣枝的家属主动找到我们,但该案本身很有挑战,难度很大,尤其是二审更为被动,要由刑辩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来承办。但成功不必在我,如果有人更胜任,我是愿意退出的。

当然,我更愿意尊重被告人及其亲属,他们才是自己利益最恰当的判断者。这种案件费神费力,还要承受舆论的巨大压力,对于有着太多案源的我们,于名于利都不是好的选择,但对于尚未成名的一些律师而言,却是搏一下的机会,于是才会有些律师对这种案件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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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律师界不是名利场!

上门踢馆的罗律师非要见我一面

那位罗律师对没有获得委托颇为不甘,纠缠劳荣枝家属多日,直至被拉黑。11月18日又跑到北京朝阳律协,找律协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就劳荣枝案想再与我沟通,被我拒绝了。反正印象中这位罗律师就一直为没有获得授权耿耿于怀,好像是我把他到嘴的东西给抢了一样,跟我没完。我没有见过他,完全无法理解为何作为律师要对没有委托他的案件这么执念,有时间做点正事不好吗?我天天忙得没有时间睡觉。所以对他今天突然闯到我们律所,有点意外。

可能在后续的沟通中,我助理也知道了他的身份和来意,客气地要请他走,可是他却一屁股坐那开始大放厥词,非要见我不可。于是同事们上前好言相劝,说有什么话可以转告我。见说不动,助理请来了大厦的保安,保安也是请他离开,不要打扰我们的办公秩序,结果他还是耍赖不走。没办法,保安只好说要报警,马上,刚才还口气嚣张的罗大律师立马怂了,自己走了。我人在外地,很遗憾没看到这出闹剧。

旁观这场闹剧的助理

他们都对这位罗律师很感兴趣,尤其对于一位上海律师千里迢迢来北京找案源感到很奇怪。江西高院都已经通知我们1月24日开庭前会议了,他居然还不死心,到底是怎么想的呢?他到底经历了什么,才会显示出如此与众不同的气质?

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啊。原来这位律师早就成名了,只是这成名的案件,不是他代理的,而是以他为当事人的。

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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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结果你猜怎么着?因认为中央电视台对其进行的“霸铺”报道侵犯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

法院怎么判呢?2020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罗某个人声誉、评价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报道,据此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哥们儿,律师界不是名利场!

当年央视报道罗律霸铺被拘留事件

法院还认为,央视的报道确实会导致罗某个人声誉、评价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

当年网友对罗律师霸铺事件的评论

勤劳的助理还查到了一份罗某诉某报业集团的判决书,他以几乎同样的理由告了刊登记者报道《“霸座”之后又见“铺霸”,武铁警方刑拘“霸铺”男子》的《武汉晚报》,结局自然也是败诉。法院认为,“霸铺”、“拒不买票”、“拒不下车”、“态度恶劣”、“严重扰乱列车的秩序”、“列车长称有旅客霸铺”、“要求补票遭拒”、“抢夺巡视记录仪”、“态度嚣张”、“对霸铺行为供认不讳”等表述均为对当时现场的描述,不存在侮辱、贬低的意思。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报道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自始至终没有见过这位罗律师,跟他也没有任何恩怨,所以全文对其真实姓名都用了匿名处理,一是希望此文可以起到劝勉作用,希望罗律师可以真诚地反思下此前的行为方式,是否真的符合法律人的职业素养,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自我为中心。二呢,我也害怕罗律师一时想不开,再去起诉我名誉侵权,在法庭上自取其辱,所以还是用了非常克制的表述,尽量实事求是白描式地陈述事实,以免给你新的借口。哥们儿,律师界不是名利场,放下我们的执念,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用所学专业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为了那些注定会成为过眼云烟的虚名浮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