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非一日之功。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审理环境资源刑民行各类案件,依法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修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南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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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布的7件精品案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二是充分发挥预防性诉讼和修复性执行的功能,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审理案件,力争实现环境有效保护和及时修复;三是依法保障各类诉讼主体合法权益,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有机统一。

案例1

伍某华等1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罪案

案例2

被执行人谢某、倪某等

生态修复执行案

案例3

叶某风、叶某胜等犯非法狩猎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4

林某清、张某应等犯非法采矿罪案

案例5

陈某荣诉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6

杨某潘、王某秀等犯非法狩猎、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案例7

被执行人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1. 伍某华等1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

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

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罪案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某华在武夷山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某威、江某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了达到“毁林种茶”以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该团伙成员大量侵占、毁坏林地,多次结伙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强迫交易、妨害作证、非法收购盗滥伐林木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先后破坏林地600余亩、林木蓄积量达3100立方米;涉及13起行政违法案件,包括致5人轻微伤,恶意串标围标5次,林业行政处罚5次。

裁判结果:武夷山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伍某华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伍某华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涉案的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000元至5000元不等,追缴团伙违法所得共60余万元。南平中院二审除对周某春参与的部分犯罪事实、江某福的量刑、胡某才的执行方式等依法予以改判外,维持对伍某华等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武夷山茶叶经济效益凸显,少数人为了私利开始铤而走险“毁林种茶”,严重破坏生态资源。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毁林种茶”严重破坏生态资源方式来达到敛财目的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开展以来在涉生态环境领域取得的一个重要战果。该犯罪团伙以“村霸”伍某华为首,纠集家族成员、利用家族势力,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多次结伙实施了毁坏、盗伐、滥伐国有或集体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多次以强迫交易或恶意串标围标等方式侵占林业资源或承揽农村工程,殴打报复举报人、妨害作证逃避追究,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南平两级法院重拳出击、严惩重罚,运用刑责追究和经济制裁两个手段,用最严格的司法措施铲除长期横行林区的恶霸,有效遏制当地“毁林种茶”等违法犯罪行为现象的蔓延,大力营造当地良好生态产业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并入选“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 被执行人谢某、倪某等生态修复执行案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被告谢某、倪某等人,在未经采矿审批,亦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造成28.33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5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等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南平中院经审理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谢某、倪某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倪某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南平中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经强制执行,将判决的确定的款项执行到位后,经多方探索、协调,南平中法院商请被破坏林地所在地延平区政府组织修复。延平政府指定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所在地的太平镇政府作为拟制的业主对外招投标、签订合同、代履行修复生态环境工作,并召集林业、国土、环保、财政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修复项目于2019年12月3日竣工,于2020年5月10日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其判决结果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强制执行在我国亦属于首例,对于如何执行却无先例可循。依照法律规定,生态修复强制执行可选择由第三方代履行,但由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且涉及金额较大,如何启动生态环境修复的代履行,即如何引入第三方、由谁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费用如何支付、项目由谁监管、如何验收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具体的规则和可参照的实践做法。通过本案实践,探索出一条完成生态修复强制执行之特殊路径,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复生态环境。本案是法院协调、地方政府担当形成合力,最终将执行款项转化为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果,开创性地完成了强制修复生态环境执行工作,属于探索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典型案例,对今后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3.叶某风、叶某胜等犯非法狩猎罪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2019年9月间,被告人叶某风、叶某胜等五人到山场使用蓄电瓶电流通过“电猫”增压导电电击方式猎捕10只野猪、2只小麂、1只猪獾。经鉴定:野猪、小麂、猪獾均属“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生态系统,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其生态价值为15450元。检察机关要求对五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同时承担支付生态费用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政和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风、叶某胜等5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五被告人支付生态价值费用15450元,并在案发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南平市首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弥补了南平市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公益诉讼的空白。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财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保护野生动物”呼声更加强烈。法院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以办案警示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行为;另一方面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法院组织被告人将上述生态费用1545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到河流、水库中,增强水流域生物多样性,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异地修复或替代性修复也体现了“谁损害、谁修复”生态公益诉讼立法宗旨,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

案例4.林某清、张某应等犯非法采矿罪案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2016年5月开始,林某清、张某应等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被告人董某彬等人驾驶吸砂船进入闽江流域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太平镇水域等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等人仅在闽江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集镇(太平村)附近水域共计非法采砂19328.77立方米。

裁判结果:延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等8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帮助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南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闽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母亲河,过度开采河沙,会对闽江的生态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2018年5月3日,南平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太平镇闽江河段非法采砂船只进行突击检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林某清、张某应等人犯罪事实。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守护闽江源头活水始终是南平两级法院生态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闽江保护以及闽江流域地区高质量绿色发展。

案例5. 陈某荣诉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渔业

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2010年4月21日,陈某荣与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约定陈某荣承包雷公口水库水面面积15亩,承包期自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15年底,雷公口水库被定为饮用水取水水源地。经多次督促,陈某荣拆除了养鳗场附属设施并打捞处置部分规格鳗。现场打捞抽样及清点称重,打捞鳗鱼197594尾合计25601.80公斤,该部分剩余鳗鱼已由陈某荣处理,《承包合同》正式终止。为此,陈某荣起诉请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51453.83元。

裁判结果:武夷山法院审理认为,南平市政府为公共利益将雷公口水库作为武夷新区和建阳城区的饮用水主水源。管理局基于该行政决策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不构成违约。陈某荣自述库存鳗鱼养到2017年底可达300克、2018年底可达600克,但参照行业标准,并结合现场打捞情况,该可养成重量的陈述不符合生长规律和行业养殖周期,陈某荣未能提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证明现存鳗鱼是2016年1月8日之前投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宣判后,陈某荣提出上诉。南平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地貌复杂,生态环境类型多样,被誉为“世界生物之窗”,境内不仅动植物资源丰富,还拥有丰富水生生物资源。案涉雷公口水库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因其优良水质于2016年被确定为饮用水取水水源地。本案中,陈某荣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在该水库放养鳗鱼,其于合同中作出不污染水源的承诺。但经检测,陈某荣的鳗鱼养殖导致水库水质的氮、磷、大肠肝菌等指标严重超标,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存在损及用水区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之风险。人民法院考虑到管理局于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履行,系出于对社会公众饮用水安全的考虑,既给予了承包人合理的搬离时间,又免除承包人近三年租金,最终认定管理局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价值取向,鼓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继续主动担当,积极履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职责,守护着华东地区一片最完整最原真的生态佳境,创造更多绿色传奇。

案例6. 杨某潘、王某秀等犯非法狩猎、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潘(云南人)、王某秀(四川人)先后多次窜至邵武、建瓯部分村落山场非法猎捕野生画眉15只。2021年2月下旬、3月7日杨某潘、王某秀窜至光泽县村落山场非法猎捕野生画眉5只。2021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潘、王某秀租住处查获画眉10只。

裁判结果:邵武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潘、王某秀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高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杨某潘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王某秀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非法狩猎罪对王某高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邵武市作为我省首批森林城市之一,森林覆盖率高达78.8%,为包括画眉鸟在内的各类野生提供了优越的生长、栖息环境。近年来,云、贵、广西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在邵武市省外务工人数中居高不下,该群体所特有的家乡“斗鸟”习俗逐渐在邵武市一定范围内开始盛行,他们熟悉野生鸟类生长习性以及猎捕技巧,对当地野生鸟资源造成一定危害。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南平地区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案涉野生画眉鸟于2021年2月1日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晋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画眉鸟从一般野生动物调整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显示了该种类物种的危急、珍贵性。对二人认定二罪符合对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法律层面从严保护精神,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法治方式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心。

案例7.被执行人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

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农行顺昌支行与福建榕昌公司、福建榕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经顺昌法院调解,福建榕昌公司应偿还农行顺昌支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福建榕屏公司对该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行顺昌支行对抵押财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顺昌法院查封了福建榕昌公司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经福建榕昌公司申报及调查,查明福建榕昌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因近年来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剩余的碳排放配额未使用。顺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福建榕昌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福建榕昌公司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执行结果:福建榕昌公司收到送达的冻结碳排放配额执行裁定及履行义务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公司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挂网交易,顺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现已拍卖成交5054单位。

【典型意义】

在全球气候变暖情势日益加剧的大环境下,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诱因“碳排放量”被人们越发关注。《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相继颁布施行,标志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放开。碳排放权交易的放开,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的执行亦有着重要的启发。碳排放配额具有可交易性,是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无形资产,是一种新兴的财产性权利,应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作为生产企业的被执行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前我省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仍局限于省内,只能通过挂网至福建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缺乏相应的执行操作规范指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执行实践中探索、完善对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的空间还很大。本案是全省首例对被执行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顺昌法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来源:南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