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见习记者 黄佳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月12日发布文章,披露了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乐翔挖空心思受贿并试图隐藏犯罪事实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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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经验对抗审查

乐翔,男,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局长,案发前任淮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乐翔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社会阅历丰富,为人世故,反调查能力较强,收受贿赂常采取隐蔽复杂手段。

案发前,他多次与他人串供,将手机等证据毁损以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留置期间,他自以为熟悉调查程序,事前准备充分,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重,对待讯问故作镇定,表面上举止散漫、言语随意,实际上却察言观色搞试探,故意插科打诨缓解压力,对主要问题虚与委蛇,反复与专案组“周旋”。

不过,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乐翔的贪污受贿留下的证据不可能凭空消失。

办案技术人员及时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进行数据恢复,获取电子证据。

合伙买房却少付房款

2012年11月,乐翔与周某夫妇商议两家共同出资购买某商铺及住宅。周某多出资、乐翔少出资,产权由双方各占50%,以此感谢乐翔帮助承接洪泽客运中心瓷砖供应等业务以及请乐翔以后继续关照。

2015年3月,因有关人员受到调查,乐翔为逃避查处,安排妻子将二人持有的上述房产份额以实际出资价格转让给周某夫妇。

办案人员综合研判产权变动、还贷流水、谋利情况等,查清乐翔以与个体老板周某夫妇合伙买房少付房款均分产权方式隐蔽受贿67万余元事实。

办案人员称,“正常情况下,共同购房应当根据双方出资额确定房屋产权比例,而该起事实中双方约定共同购房,周某夫妇多支付购房款,乐翔夫妇少支付购房款,房屋产权各占50%,显然区别于正常的共同购房行为。且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周某夫妇为乐翔夫妇多支付了67万余元购房款(含税费),目的是感谢乐翔帮忙承接业务并请求继续关照。至此行受贿行为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