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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去年年初的某一天,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本事故责任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赔偿标准,双方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法院提醒,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实习生陈喆 刘友明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