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男孩在面对女朋友时,经常会被问到一个死亡问题“如果我和你妈同时掉进水里,你只能救一个,你会先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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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直的男孩可能会回答“先救我妈,我妈给了我生命,这是我亏欠她的。”

深情的男孩可能会回答“先救女朋友,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为了爱,我可以不顾一切。”

滑头的男孩可能会回答“女朋友问就答女朋友,妈妈问就答妈妈。”

机智的男孩可能会回答“先救离我最近的一个。”

冷静的男孩可能会回答“先救最危险的那一个。”

聪慧的男孩可能会回答“我不可能让你们同时掉进水里的,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救我女朋友,让我爸去救我妈。”

面对分手威胁的致命性问题,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答案,而从法律的角度,司法部在法考的问题里也给了我们正确的答案。

那就是先救你妈,因为你对落水的妈妈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而刑法上同样适用此条,法定救助义务一方面是从职业责任来的,比如消防员遇到火灾要进火场灭火,军人遇到战争要上前线打仗;另一方面是从身份关系来的,比如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因此,面临你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进水里,如果你不救助你妈,因为你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将触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

而作为女朋友,你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

如果只有你女朋友落水,你不救,按道理只能被道德谴责,但实务中就有男友不救落水女友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刑事拘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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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7日晚,胡某某(女)因感情失落邀请蚌埠男子王某某到公园喝酒散心,酒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这期间,女子不慎滚落水中,而王某某对此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一走了之。

我们可以看到胡某某是在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不慎落水的,这也就是王某某为何被刑拘的原因了。

因为王某某对胡某某负有先行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是王某某与胡某某进行性行为才导致胡某某落水的,其落水行为与王某某先前的性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进行救助行为的前提是作为人要有作为能力。在你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进水里,如果你并不会游泳,你应该及时拨打110,找人呼救或找根绳子用其他方法进行救助。

法不强人所难,在你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并不苛责让你跳下去,但应积极实施其他你可以作为的方法。

而约定义务带来的作为又是什么呢?比如你家是开游艇的,你女朋友花钱让你送她到对岸,此时你就和你女朋友构成基于运输合同的约定作为义务。

如果你女朋友不慎落水,你对其负有约定的人身安全保障却不进行救助,将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你女朋友不是因为不慎落水,而是想下去游泳,无奈水流太急被冲走,这时候你是否需要进行救助呢?

有人说“不用救,这是自甘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河里游泳姑且算他是文体活动吧,你女朋友自己跳下去的,不是因你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举重以明轻,你就更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了。

看上去似乎很合理,但别忘了你们已经存在基于运输合同的约定义务了。司机在车没停稳前会让人下车吗?很明显不会的,女朋友的自甘风险并不能阻断你的作为义务。

应当预见其落水危险而没有预见,并且有作为义务,所以要对女朋友进行救助。

最后一个问题来了,你和女朋友穿着情侣衣,如果你女朋友掉进水里后,你妈在岸上看见以为是你掉进去的,也跳进水里想救你,但因为水流太急,两个人都被冲走,一个往东,一个往西,你只能救一个,你该先救谁?

一个是你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妈妈,一个是你负有约定义务的女朋友,当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出现竞合,又该如何去做呢?

有人说“救妈妈,法定比约定大”,其实不然,就像生命无价,不能用两个人的生命去大于一个人的生命。

在你对两个人都有作为义务的时候,你救谁都可以。因为实行作为行为的时候不仅要求要有作为能力,还要求要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如果一个病人危重,医生无论怎么做都救不回来,那么他放弃了什么都不做,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女朋友和妈妈,无论你选择了哪一个,都必然存在一个不可能作为,你并不存在并义务优先序列的问题,考虑的仅仅是救助谁的选择问题。

从全局全系统考察出发,客观情境下你并没有救助两个人的作为能力,因此,无论救谁都不对另一个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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