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电动车在楼梯间起火,引发火灾,楼上一位奶奶带着两个孙女迅速逃生,不慎被大火烧伤,均因为烧伤严重落下伤残,此事发生在马鞍山一小区内。事发后,为了讨一个说法,祖孙3人将电动车的生产商雅迪集团以及车主等人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200多万的损失。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楼下起火 祖孙3人逃生时被烧伤

2020年4月28日下午,陈奶奶带两个孙女,12岁的小娟(化名)、7岁的小雅(化名)在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桥雅苑的家中休息时,听见外面喊失火,就一起从4楼往楼下跑,跑下楼的过程中被1楼的大火烧伤。

3人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两名孩子又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3人在医院住院治疗50多日才出院。

经司法鉴定,小娟的手部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小雅的面部、右手、右耳廓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陈奶奶的全身瘢痕面积、双手功能的伤情分别构成六级伤残、七级伤残。

据了解,事发当天,是停放在1楼楼梯间的一辆电动车起火,火灾又导致旁边两辆电动车起火,火势凶猛,将祖孙3人烧伤,落下伤残。

电动车起火引发

伤者起诉雅迪集团等7方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展开调查。

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16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小区单元一楼楼梯间,起火点为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起火原因为楼梯间停放的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该电瓶车是潘某某所有,她所有的雅迪牌电瓶车于2018年12月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鸿志车业(下称鸿志车业)处购买,该电瓶车是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雅迪集团)生产。

当日除潘某某的电瓶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外,还有高某某、刘某某的电瓶车也停放在1楼楼梯间,3辆电动车均被烧毁。

据了解,事发的金桥雅苑小区属马鞍山市花山区乔山社居委,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动车起火导致祖孙3人受伤,事发后,因高昂的赔偿费用多方未能达成一致,伤者将雅迪集团、鸿志车业、3辆电动车的车主以及社居委、物业公司等7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名伤者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后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待其发生或者确定后再行主张)。

雅迪:电动车存在改装

车主还飞线充电

雅迪集团称,其生产过程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其产品也是经过国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质量检测的。

而鸿志车业销售给潘某某的雅迪电动车系二手车,鸿志车业作为一家个体户,没有专业资质和能力对二手车进行质量检测,应承担证明其销售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案涉车辆生产年份为2015年,鸿志车业销售日期为2018年12月,火灾发生在2020年4月,按目前电池的技术和使用寿命,涉案电动车的电池一定更换过。潘某某从未经雅迪公司授权的销售商鸿志车业处购买案涉车辆,应系经改装加装的。

雅迪集团称,潘某某作为购买者,明知二手车存在质量隐患,贪图便宜,本身存在过错,在使用案涉电动车时,也未按照国家相关使用电动车的安全规定,在电动车停放、充电时飞线充电等方面随意为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和鸿志车业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起火原因并不能直接得出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

另外,雅迪集团认为,社居委和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他各方均认为不存在过错

鸿志车业称,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电动车系从其处购买,本案责任应由起火电动车的生产者、电动车所有者等其他人承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起火原因是电动车的电器故障引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应由生产者、电动车所有者、违规停放管理者等承担责任。

起火电动车车主潘某某称,案涉车辆的电池并未更换过,其从鸿志车业处购买案涉车辆时,并不知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车辆着火时,不存在飞线充电情形。

另两名电动车车主则表示,燃烧的雅迪电动自行车是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物业设施不足和管理疏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他们将车停在楼道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社居委和物业公司也认为,其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说法

雅迪集团担责6成 赔偿122万

一审法院认为,伤者3人出于逃生的本能,选择冲出火海,造成伤害。对自身的人身安危作出误判,尽管紧急避险方式不当,在当时万分危急情况下不应对伤者要求过于苛刻,3人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消防部门鉴定电动车起火是电动车自身电器故障造成的,证明该电动车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生产商即雅迪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雅迪集团抗辩认为火灾原因是车主飞线充电导致的,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考量,雅迪集团应承担3名伤者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雅迪集团赔偿122万余元。

雅迪集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雅迪集团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存在飞线充电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车主存在飞线充电,也是使用正常居民用电对案涉电动车进行充电,其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抗辩称电器故障非电气故障,电动车的电气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二手车商担责2成 赔偿40万

法院认为,鸿志车业擅自经营雅迪电动车二手车买卖,在销售过程中“以旧换旧”有过错,鸿志车业在不具备车辆质量检测能力的情形下,将有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现造成人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鸿志车业称电动车并非在其处购买,对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车在鸿志车业购买,故对鸿志车业的主张也不予采信。

综合考量,法院认为鸿志车业应承担3名伤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40万余元。

物业担责1成 3名车主也有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和社区的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疏于对涉事小区的管理,让本应停放于车棚的3辆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3辆车燃烧,致损失扩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0万余元。

而社居委已将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社居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电动车车主的责任。法院认为,涉事雅迪电动车属潘某某个人所有并使用,潘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将本应停放于车棚的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致3辆车燃烧,致火灾损失扩大,他们对车辆管理使用不当,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潘某某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12万余元;刘某某、高某某应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判决两人分别赔偿4万余元。

来源:安徽商报

编辑:张晨

责编:左开勋、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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