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通告

一起来看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资格权,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农民根本利益得到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宅基地审批作出规定。现将《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信件邮寄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附楼二楼大理市农业农村局(邮编67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二、电子邮件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dlsncjjglk@126.com,邮件请在主题中标明“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内容。

三、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0872-2122998,传真:0872-2135582,传真请在首页注明“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0日,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1.6)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6日

附件:

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1.6)

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设施和庭院等用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洱海三级保护区及其流域外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洱海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再新增宅基地,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统一安排到三级保护区范围和城镇规划区定点审批区域妥善集中安置。

第五条 宅基地分配取得和审批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适度集中、节约集约、一户一宅、批新退旧、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用地保障

第六条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宅基地审批应当与“空心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等未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内尚有适度规模集体建设用地空间的,一般不再重新规划宅基地用地。

第七条合理规划定点审批区域。村庄内没有集体建设用地的,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实现统一规划定点审批。

在宅基地规划区定点审批区域,按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预留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1.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

2.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

3.无直系亲属的单身或者夫妻可以确定为一户。

4.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确定为一户。

(二)“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主要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一院多户”中一户实际用地面积坝区大于110平方米,山区大于120平方米,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且依法自愿退还集体的;

(二)分户前本户住房用地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使用宅基地的。

第十条符合下无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审批:

(一)经村民小组认定为住房困难户和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政策的;

(二)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四)违法占地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五)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的;

(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七)原有宅基地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八)分户前原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宅基地的。

第四章 审批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审批:

(一)坝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三条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申请宅基地户主成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民委员会召开“两委”会议,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批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宅基地规划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涉及洱海管理、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水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管理落实“三到场”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环保、苍保、洱海管理等涉及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农户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涉及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面积,确定建房位置,以坐标锁定四至范围。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宅基地实行“市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审批管理机制。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居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和指导监督建房管理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明确宅基地选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办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安全,建筑工匠培训、监督管理,编制农村建房图集供农户参考。

(四)市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五)市林业和草原、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环保、苍山保护管理、洱海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批,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负责对辖区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落实资格权规定,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健全民主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宅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已批准宅基地满2年未建设,经村集体核实后的;

(二)未履行批新退旧协议的;

(三)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洱海二级保护区内祖遗地(不含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大于200平方米确需拆除重建的农户,其宅基地审批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xx月xx日。原《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大市办发〔2016〕16号)在该办法实施后,自动废止。

来源:大理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