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龙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成员律师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上述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法典》“家务补偿金”规定。自《民法典》颁布,北京市“家务补偿金”第一案生效,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们”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为自己争取更多财产权益。今天我就和大家谈一谈“家务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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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被尊重

“你不就是在家带带孩子,做”这样的无理诋毁应当息声了!家务劳动和职业劳动一样都应当被量化和价值化。马克思认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家务劳动和其他普通社会劳动价值一样,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投入家务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

做饭

劳动价值来源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所带来的正向意义,不取决于劳动者是否自愿以及劳动成果能否能够被量化或者价值化。所以,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所付出的家务劳动应当被价值化,在离婚时应当得到补偿。

2.什么条件下才能拿到“家务补偿金”?

  1. “约定财产制”的前提条件被废除

原《婚姻法》也存在“家务补偿金”的规定,但想要拿到“家务补偿金”必须是夫妻间存在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也就是“约定分别财产制”框架下。但《民法典》颁布施行后,该限制性前提条件已经废除,任何一对夫妻,任何一方只要可证明自己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就有机会拿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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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个方面,但除此之外的与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在此列。比如最浅显的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劳家务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顾与帮助的活动。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便可证明自己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理应得到相应补偿。所以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给孩子购买生活、学习用品的订单记录;陪伴孩子玩耍、学习、照顾老人生活、看病的照片和视频;与老师沟通孩子学习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因为家庭劳务的付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相关的证据应当能体现连续性。

3.经济补偿需要一方在离婚时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请注意,“家务补偿金”需要在离婚时主动提出,包括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提出,在离婚之后另行主张将不会被支持。其次,主张“家务补偿金”的一方必须有自己明确的请求,未明确主张法院不得径行就“家务补偿金”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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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务补偿金”如何确认数额

时至今日,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认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法院综合考察的因素如下:

可用

  1. 家务劳动的时间

家务劳动时间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

时间越多,婚姻存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可以通过机器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

女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理应当分得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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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务劳动的效益多少

家务劳动的效益就包括直接创造的效益(积极效益)和间接减少的损耗(消极效益),

直接创造的效益不仅体现在给家庭财富、孩子教育以及老人健康等的正向影响,也包括一方所付出的精力减少另一方受到家庭事务干扰而专心从事职业活动所带来的正向价值。比如在此期间配偶获得了提拔,获得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这些也都要计入经济赔偿数额的考量范围。

带来

4.负担较多义务的信赖利益

一房

夫妻一方不排除不少是放弃了自己较高的工作职位、优渥的工作收入来投入家庭生活当中,自我发展的空间被很大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一方因为要照顾家庭而放弃此前优渥的工作收入、职位等也应当纳入经济赔偿数额的考量范围。当然,不必然想要拿到“家务补偿金”就一定放弃工作,做全职太太或者全职老公,但是要充分证明自己即使有工作的同时,一样负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

《民法典》颁布,充分提供相关的证据,“家务补偿金”不再是无法主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