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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范围:连云港市市区主城区范围(海州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区,不含境内高速公路)内,由G228(不含)-临洪大道(不含)-G310(不含)-G204(老)-西大岭路-西门路-锦屏路-迎宾大道-瀛洲路-秦东门大街-学院路-朝阳东路-花果山大道-徐新路(不含)-海滨大道围合区域。

三、限制通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