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5日讯 近日,有网友通过政府信箱咨询,拆迁安置的房子,一直未装修未居住,请问现在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空置房物业费怎么规定的,按多少收取?

市长信箱答复称,经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落实,《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257号)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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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