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均是A村村民,被告是原告的亲舅舅。想当初,在宅基地登记时,村委会将原告已不在人世的姥姥姥爷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了二老儿子,即被告刘某名下。
但因原告户口跟母亲,也就是被告的亲妹妹,故原被告双方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
后刘某对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但由于经济水平有限,只建了一间小房子,其余的空地便让赵某也在此处建房。
后来,A村进行拆迁改造,刘某及其妻子从村委会处领取了安置补偿费用,另外还有两套住房,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该宅基地登记的家庭成员之一,理应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因此将舅舅一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但因其是外姓,且登记时年纪尚小,并未对家庭做出贡献,应酌情少分拆迁补偿款。
通过本案,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如何确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第二,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以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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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何确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配给制,以申请时该户内人口数来决定宅基地面积数。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因户口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有且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一般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全部家庭成员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都参与房屋建造。因此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相同。
【第二,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能否分得拆迁款?】
根据“分开补偿”原则,将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分离。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时候,补偿分为两项:
一是宅基地补偿,即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故这部分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不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补偿费发放到村集体后,村集体再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分配给被征收人。
二是房屋若为个人建造,房屋补偿费应归村民自己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就是上述案件中的舅舅和外甥之所以都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是基于二人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任天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