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1年12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全文附后),要求对持有股权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不得核定征收。已持有股权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调整为查账征收!

41号文的出台,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截至目前,在一些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获得大幅税收优惠。比如上海市某区的经济园区,通过审批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即只需按收入定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成本费用等支出发票(报销发票)。比如,农林渔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10%;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30%。

对于持有股权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早在2012年就有类似不得核定征收的规定,但适用范围明显小于41号文所规定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明确不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为“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小于41号文所规定的“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范围。对于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来说,自2012年起就很难通过核定征收审批。

2008年3月6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出台,根据该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设立初衷上看,核定征收原本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比如,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是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核定征收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只按收入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从41号文的发布来看,我国逐步取消核定征收的趋势明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以上是今天要分享的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致力于服务私募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落户全国基金小镇,协办私募基金牌照,产品合规设计备案,监管募集资源对接,基金税务筹划,银行券商私募创投等资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