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李泽东

据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近年发生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犯罪嫌疑人和上市企业高管相互勾结,操纵股价,仅3名主犯非法获利就超过50亿元,最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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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实际控股人何某某、麦某某(另案处理)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权,同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商定后,由黄某某、文某某及黄某某推荐的被告人蒋某某,以不低于人民币38亿元的总价分步溢价收购。

并且何某某、麦某某配合黄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高送转”等利好公告以拉升股价。同时,黄某某、文某某基于上述信息优势,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S公司股票。

通过协议转让及二级市场买卖S公司股价股票,黄某某、文某某、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4.9亿余元、15.5亿余元、20.6亿余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麦某某等人以协议转让方式高位套现共38.46亿余元,何某某、麦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85亿余元。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验做法

积极主动作为,依法认定操纵犯罪。与大多数证券案件系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查处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同,本案是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依法自行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本案没有黄某某等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认定函,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一定争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链条,完善论证逻辑,依法准确定性,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明确“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界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嫌疑人以“市值管理”为名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着清晰的“红线”边界:一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或者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二是不得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三是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红线,是披着“伪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纵犯罪,已触犯刑法,因而被司法机关精准打击。

依法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合理确定罚金数额。本案中,部分被告人辩称,因到案后S公司股价连续跌停,其并无实际盈利,反而巨额亏损。经查,被告人账户的账面盈利在其到案前是真实存在的,且已经带来了切实利益,如蒋某某将受让的S公司股份质押所得数亿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本案以案发日作为操纵行为终点计算未卖出部分股票价值,将浮盈计入实际违法所得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各被告人被判处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共计8亿余元),对资本市场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