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舆论争议。文章称,“2020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夫妻一方眼看着对方出轨,却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网友直呼:荒谬,如果按照此文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那是不是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那这个婚姻存在的意义在哪里?忠诚在哪里?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如若出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就当支持当事人离婚。实际上,出轨已经是婚姻重大过错了,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不仅可以以此起诉离婚,可以由此向过错方(出轨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另外也有网友持不一的心态来看,认为这是宣传造势、试探舆情反映,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仅以违背忠实这一点来起诉并要求离婚。你可以告,但是能不能告赢说不准!大部分人把两个观点结合在一起了,变成了不能仅仅以出轨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跟是不是能告赢,完全是码事,出轨虽然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法院完全可以凭借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认为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离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在法律里是两个概念,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这才是高院想表达的意思吧。

虽然对于公众号媒体而言,这样的标题为了流量没有问题,因为文章的标题就是需要抓住大众的眼球,然后人们才有兴趣进行阅读理解。但是对于省高院而言,这样的标题就显得不严谨了,尤其给那些已经遭遇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产生了另外的影响。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专业的机构,你的一言一行,都会被公众理解为对法律的权威解读,起这样的标题就太有话题感了,何况你还是法院的机构账号,对此您是怎么认为的呢,欢迎文章内留言分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文由真言品人生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