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农业银行长春分行被罚50万元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49号)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因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吉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处罚日期2021年12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于12月28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长春市分行因违规被罚30万
据吉林银保监局12月3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因履行内控管理职责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吉林银保监局于12月27日处以30万元罚款。公开表显示该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张天晓。
同时,高月会作为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副行长对该行履行内控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被吉林银保监局处以警告。
来源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编辑丨李欣航
审核丨李壮 张桂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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