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或“公司”)及二十家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海航基础及二十家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1年2月10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及二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及二十家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编号:临2021-025)以及《关于公司相关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编号:临2021-027)。

海航基础及二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21-079)。截至表决期限届满,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二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82)。

2021年10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1-090)。

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及二十家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海南高院提交了《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二十家子公司收到海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高院认为,海航基础及二十家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股票转增及划转、现金清偿及预留、留债安排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确认海航基础及二十家子公司执行完毕《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2021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3.1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