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回45万新台币借款,中国台湾的简女士带着高雄地方法院的判决,从2002年追到了今年,从台湾追到了四川成都。这份法院判决能得到大陆法院的认可吗?近日,经过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两次庭审,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民事判决的效力。

今年8月,成都市中院根据简女士的申请和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借款人徐某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两处商业用房。据介绍,案件接下来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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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借款纠纷:

从台湾追到四川成都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载明的情况,1997年10月,台湾地区居民简女士借给了同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徐某某45万元新台币,后因徐某某逾期不归还借款,简女士于2001年分15万、30万两笔向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两案分别于2001年7月、2002年2月获得法院支持,判令徐某某归还借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但是判决执行起来并不顺利,2018年9月,简女士向上述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但是因为徐某某在台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简女士没有拿回相关款项。同年6月,简女士从徐某某的父母处得知,徐某某在四川成都有财产,“有多处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26日,简女士委托律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认可和执行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对这两起借款诉讼的民事判决以及执行文书。

庭审焦点:

案件申请执行时间是否超期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广宇是简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他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等,案涉台湾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为2004年截止。

张广宇表示,当事人是于2019年12月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案涉台湾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的。

庭审中,徐某某一方曾在辩诉中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条,“无论是判决日期,还是执行日期,距本案简女士申请的期间都已超过2年。”

对于徐某某的意见,法院认为:应予驳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大陆法律有关申请执行期间起算,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大陆领域内的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而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在大陆领域内并无财产,大陆法院对该案也没有执行管辖权。

法院表示,考虑到这类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大陆领域内何时会取得财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合理确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期间起算点。“本案被申请人在大陆有财产是人民法院享有认可和执行管辖权的前提”,因此,应当自申请人最早发现被申请人在大陆有财产之日开始计算申请认可的期限。“故本案申请认可的期间应自2018年6月起算,至简女士于2019年12月26日提起本案申请,并未超过2年的期间。”

一审和终审: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效力

2021年8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对这两起借款诉讼的民事判决的效力。之后,徐某某就其中“30万新台币”的相关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复议。四川省高院于12月20日,裁定驳回徐某某的复议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今年8月18日,对于简女士与徐某某关于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两案,成都市中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该案已保全完毕。”记者注意到,成都市中院查封了徐某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两处商业用房。

据律师介绍,案件接下来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