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间说不好。快的话可能三两天,慢的话可能几个月。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刑事诉讼中的审理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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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滋味肯定是不好受,很多人都是想尽快出判决,最起码能够知道自己的刑期,或者能够尽快地释放,或者是尽快到监狱去服刑,争取早点减刑。

既然问题是已经开庭了,那么就意味着案件已经到了法院,进入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期限最少是10天,最多的可以超过一年。

  • 如果案件适用的是速裁程序(法官独任审理),那么自从法院立案一直到宣判之间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0天。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5日。
  • 如果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官独任或者组成合议庭审理),那么这个时间一般是20天以内。对于刑期可能判到三年以上的时间,可以延伸到一个半月。

  • 如果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那么审理期限是两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前提是送达起诉书以后,10日之后才可以开庭。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三个月以内肯定会审理完毕,因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补充侦查程序。也就是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退回补充侦查,这个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一个月以内,而补充侦查完毕以后,案件重新计算审限。而且补充侦查最多可以进行两次。

这也就是说在这个程序内最长的时间为:三个月+一个月+三个月+一个月+三个月=11个月。

别以为这就完了,因为还可以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方式,延长审理期限。这包括向上一级法院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为三个月;然后还可以多次呈报最高院申请延期,每次三个月。

理论上而言,呈报最高院审理的不限次数。但是出于现实的诉讼效率的考虑,绝大多数案件都会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审理完毕,即便延长的话也很少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