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可以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这成为许多物流人心中的疑问,因为货运体量极为庞大,税务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好伙伴就来说说如何为平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为继续为货运司机提供开票便利,税务总局在原579号文件的基础上下发《通知》,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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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伙伴网络货运平台服务商

一、哪些企业可以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项条件,分别是: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另外,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成为试点企业后,可以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其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此前未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企业可不可以成为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前未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企业,如果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能否就其会员的所有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企业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以及会员发生的其他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税行为,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应该怎样处理?

按照《通知》规定,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以下简称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会员通过试点企业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除了由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既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5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会员的同一笔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企业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应税收入,在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须申报。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七、会员由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为缴纳相关增值税款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通知》规定,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季申报或按月申报),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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