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生与相亲对象吃饭时,使用优惠券结账,事后提出要对方按照原价平摊费用被拒绝。客观来讲,如果吃饭之前没有明确表示哪一方请客,女生在先支付了费用之后,事后要求AA,这没什么问题。而女生按照优惠价付款,要求对方按原价平摊费用,在情理上虽然不太妥当,甚至给人一种“斤斤计较”“占小便宜”的感觉,但在法律上还是能够站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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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在法律上的性质不是财产,不等于现金,但它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视为女生的财产利益,在合理限度内也受法律的保护。
商家或者平台根据用户的消费情况,发放优惠券,属于一种要约行为,表明商家或平台承诺,用户在满足消费条件时,可以给予相应的折扣。而要获得这个优惠券,需要前期的消费积累,并且这个优惠券针对的是特定的用户,而不是所有用户。优惠券不能直接充当现金使用,它需要一定的消费行为才能触发,享受的折扣实际上是用户获得的财产利益。在用户使用了优惠券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之后,可以在与他人的平摊消费中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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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女生使用优惠券获得了折扣,没有实际支出这部分优惠的费用,但这部分费用仍然是女生的个人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她要不要求男方支付,属于她对个人财产利益的处分。在女生明确提出要求时,男方应当支付。
所以,虽然女生的行为看上去有点“小气”,但这个不愿意AA的男方也大方不到哪里去。道德的归道德,大家自有评断;法律的归法律,该给的钱,还是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