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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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20时许,孙伟和朋友王某、周凯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省委党校附近的一个狗肉餐馆吃饭期间,饮用了约2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日21时30分前后,孙伟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8H88T黑色吉普小型越野客车从上述地点出发,途经长沙市岳麓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孙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3毫克/100毫升。

孙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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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余广军律师解答:

孙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孙伟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孙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孙伟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

余广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