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主张工程款债权,是每个乙方都享有的民事权利,自然也当遵循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超过3年,乙方依然没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胜诉权。

因此,在工程款被拖欠后,乙方要么尽快起诉,要么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中断时效,否则诉讼时效一过,这笔钱很可能就拿不回来了。那超过3年诉讼时效,是不是工程款就完全拿不回来了呢?今天,建永就给大家分享一起工程款被拖欠时间长达6年,且期间乙方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但建永律师依然凭借一个小小的举动,成功让甲方主动付款的案例。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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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某建设公司与某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负责股份公司发包的某变电工程,合同总价10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向股份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然后组织人员、材料以及设备进场施工。

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投入运行,2014年2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但股份公司始终未支付尾款,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

期间建设公司曾多次口头催收,但并未形成书面文件。由于始终未能收回应得工程款,建设公司于2019年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办理结果:胜诉

我中心代理本案后,由建永5部主办律师宋健波领头办案,经过核实案情,宋律师发现,距离建设公司最后一次向股份公司书面催收已有近六年时间,期间建设公司也未采取任何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如果直接提起诉讼,股份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我方是无法胜诉的。

为了提前规避这一风险,宋律师查阅了大量的类案信息以及最高院对各地方法院的复函,想到了一个办法:在起诉之前,先向股份公司寄送一份询证函。

在询证函上,载明了股份公司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以及履约保证金的事宜。股份公司对询证函进行了签收,并加盖了公章。随后,宋律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对股份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在庭审过程中,股份公司果然提出抗辩,称已过诉讼时效,但宋律师主张,股份公司既然签收了询证函,并在上面加盖公章,应该视为其认可债务并愿意继续履行,故诉讼时效应该从其签收询证函之日起重新计算。

宋律师援引了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以及复函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功让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股份公司表达了和解的意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股份公司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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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非常具有代表意义,充分体现了在工程款案件办理中,一个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如果按照常规思路提起诉讼,股份公司只要坚持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我方就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但宋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最终以“询证函”为破局点,在股份公司签收询证函后,果断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在庭审过程中,坚持认为“股份公司对询证函签收并盖章,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确认收到’,而是一种对债务的认可”,这样一来,就成功规避了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风险。

总而言之,在工程款案件办理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工程款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工程款利益,实现工程款“稳、多、快、赢”四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