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2月28日讯 记者今天从淄博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等决议部署,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公司法》将进行修订。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指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内容,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主要修改内容为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深入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

同时,现行公司法在职工董事的设置方面,只对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要求。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修订草案扩大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并不再按公司所有制类型对职工董事的设置提出要求。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培 通讯员 朱笛 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