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下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新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27条,压减比例为10%。主要变化包括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从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