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日前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明确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要求,最高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规定明确,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也不适用法官惩戒程序。
根据规定,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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