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进度,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切实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积极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现将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使用范围

优先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

三、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其他说明

1.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待县残联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进行核算;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对于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造成土地出让拍卖不能参与、银行贷款受限等影响。

2.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按照以上规定,请各单位开展自查,对自查出未交的年度抓紧补交。

特此告知

临洮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临洮县残疾人联合会

编辑|马 星 责编|赵建民 杨 阳

编审|谭明强 总编|边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