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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扬州市经开区法院获悉,2016年2月底,张某入职扬州某电器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016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2019年2月左右,公司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与张某同办公室的、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同事多次通知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提出公司补缴此前多年欠缴的社保费后方同意续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因补缴社保费年限产生分歧,最终未能继续签订合同,双方产生矛盾。2020年4月24日,张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保费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职。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张某的部分仲裁请求不在仲裁受理范围内,故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对于张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多次通知张某续签合同,张某未予配合,故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责任不可归责于公司,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自作聪明”,采用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规避用工风险,实际上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方可避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