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襄汾县一开发商因迟延交房

被法院判决支付43740元违约金!

案情简要:

2015年3月31日,贾某(原告)与襄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将襄汾县碧宇小区2号楼A单元10层西户房屋以319424元价款出卖给原告。

合同第四条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前。第八条第1项约定逾期交房30日后,甲方(被告)按日向乙方(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6月收到交房通知,逾期交房1245天。

因原告全款购房,购房款优惠,双方议定的购房款为300000元,被告对外公示交300000元返还60000元,原告实际交纳的房款数额为2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贾某与被告瑞祥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违约金起始日应自逾期交房30日后,计算天数为1215天。截止2019年5月30日违约金为即43740元(240000元×0.00015×1215天)。

法院判决:

被告襄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迟延交房违约金43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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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汾律师风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