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怕,不是你的责任,你甚至可以表现得更为主动一些,比如建议银行把网贷公司和你同时列为被告,追究返还这100万的责任。

无巧不成书,银行误打100万给你,你又与网贷公司形成借贷关系,签订了自动扣款协议,这才出现100万到账后,被网贷公司划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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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100万应该由谁归还呢?或者说银行如何追回这100万呢?

首先,银行失职、你无责、网贷公司坐收渔利

你的责任首先被排除掉,这100万不是偷的不是抢的,而是银行失误误打来的,责任不在你,而在银行。

有些人说你若不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是侵占罪,实际不成立。原因很简单,这100万打到你的卡上后,你并未侵占,也未花销,不存在不当得利一说。

换个角度,假设你没有和网贷公司形成债务关系,银行打来100万后你拒绝归还或者用于其他个人开销,那么这种情况下才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是侵占罪。在该种情况下,银行追要不回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要,你有义务归还。

第二,接下来怎么办?你是否有归还的义务?

如果你能力归还这100万,那么接下来就很简单了,直接拿出100万还给银行就可以了,三方皆大欢喜,谁也没有损失。

但想必你也没有归还这100万的能力,而银行又不会善罢甘休,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很简单,直接建议银行走诉讼程序就可以了,把网贷公司、你个人同时列为被告;

走到诉讼程序后,大概率网贷公司是要返还这100万的,原因如下:

第一,你与网贷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你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所还款项的来源必须是合法来源,或者说用你具有所有权、处置权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偷来的、抢来的、不当得利的这些钱,本质上你对其不具有所有权、处置权,也就不能用这类资金来偿还债务;

第二,看似网贷公司事前与你签订了代扣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划走你的资金合情合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银行“误打”能认定为“交付”吗?显然不能,因为你与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债务债权关系,银行没有理由把100万“交付”给你,只能理解为“误打”。

综上两方面,你对这100万没有所有权、处置权,银行打给你的这100万也不属于“交付”的范畴,银行虽有工作上的失误失职,但本质上这100万的所有权还在银行一方,物权并未因此发生变化。即这100万不能成为你偿还网贷公司债务的资金来源,此时针对该笔划扣,网贷公司和你之间签订的自动扣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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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个人认为,你可以直接建议银行把你个人和网贷公司列为被告,交由法院裁决,而法院大概率会裁决网贷公司归还银行这100万资金,而你与网贷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依然存在,三方之间恢复到“误打”之前的局面。

举个类似的例子:

为了方便说明,我们举个现实中发生的类似的例子:

青岛某轮胎公司之前向河北银行某支行借了一笔经营贷,到期后轮胎公司违约,本息未完全偿还;

债权人河北银行某支行起诉轮胎公司,并在后期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轮胎公司某公户,但公户中的存款余额为0。

某天,青岛某实业公司,在未与轮胎公司发生实际业务、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的前提下,误将98万货款打到了轮胎公司的公户中;98万到账后,钱被法院划扣,用于归还轮胎公司欠河北银行的债务。

实业公司发现“误打”后,随即向轮胎公司索要,但轮胎公司也很无奈,钱已经被法院扣走了,自己无力偿还。

后来,实业公司将轮胎公司和实际受益人河北银行某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或者其中一方返还98万元“误打”的款项。

法院调查后认定,该98万系“误打”,并非“交付”的范畴,所有权、处置权仍然归实业公司所有,实业公司作为案外人,法院不得执行其资金,遂裁决河北银行某支行将98万返还给实业公司。

这个案例与上文所讲的100万由谁归还的案例极其相似,可以作为参考。

写在最后:

综上,因为这100万系银行“误打”,责任在银行,而你没有隐匿、占有或花销这100万,所以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说法;

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就是银行把你和网贷公司都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交由法院裁决,根据之前类似的司法,这100万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大概率会裁决网贷公司返还这100万,网贷公司和你之间重新恢复债务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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