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前段时间,年近九旬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因百余篇论文被擅自收录起诉知网,全部胜诉,共获赔70多万元,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期法先生(ID:faxianshengcom)就来聊聊此次事件的后续风波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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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长江日报上一则“武汉89岁教授状告知名网站获赔70多万”新闻,将知网推向了风口浪尖。

事件的起因,是年近九旬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突然发现,自己的100多篇论文在期刊刊发后,竟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并传播。读者甚至他自己,在下载文章的时候还要付费,但他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于是,老教授状告知网的运营方,并全部胜诉,累计获赔70多万元。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官网介绍,赵德馨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近六十年,著述颇丰。于1951年毕业于中原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系,并留校任教。于1998年退休后,赵老依然笔耕不辍,活跃在经济史学研究的第一线。即使到今年,耄耋之年的他还在忙于《楚国的货币》一书的修订。

这次的“出圈之战”,便是赵老状告知网擅自收录他的100多篇论文。

赵德馨教授表示,“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数据库,还通过电脑、手机这些端口来传播,不仅不告诉我,读者包括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

“为什么我创造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尊重?”一语道出无数受害者的心声。

于是在2020年8月,赵老开始了他的维权之路。

赵德馨教授撰写的众多论文之一《中国历史上城与市的关系》,曾刊发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该文后被中国知网收录。2020年12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赵德馨经济损失28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34元,共计3334元。

事后,法院认为,投稿须知中,虽然告知作者作品将被收录到知网数据库,但对于两库如何使用作品未明确告知。也就是说,期刊的说明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效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时也陈述,期刊通过稿约单方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

谁知知网败诉后,便将赵教授的论文全部下架并不再收录他的文章。

各方回应

事后,中国知网公开回应称,虚心听取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出版机构的意见与建议,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而多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

李俊慧(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表示:89岁老教授起诉知网并获赔事件引发关注,一方面凸显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公众意识进入了全新阶段,全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更加注重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类似知网等数据库平台或网站运营模式的合法性或合规性发出了拷问。当前以知网为代表的一些数据库平台或网站的主要经营模式,是通过“论文收录支付稿酬+用稿单向声明”的方式,以一次性稿酬的方式,强制性的获取相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再授权获取报酬权。

张鹏(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希望赵教授打官司这件事,能引起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关注,他们能够站出来对知网等数据库平台集体管理,集体授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刘文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决上述问题,不但需要作者普遍增强版权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善于利用民事诉讼工具,更需要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对大规模践踏版权的行为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并督促其切实改正。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贸经济》《财经智库》副主编):对于商业平台,与内容提供者的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收入分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知网这次与作者之间的争议,再一次说明数据平台的公益性与商业性之间的冲突,说明平台经济的规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深思。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希望知识服务平台能够发展壮大,但应在多方共治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发展。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对于在知网收录作品的行为,最理想的是建立一种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首先,知网收录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应建立一种合理的支付给著作权人使用费的报酬机制。

宋河发(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知网是财政支持过的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学术传播平台,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实现也是一个很好的渠道,可以借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通过知识产权信托方式由该平台收取知识产权收入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而将大部分收益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倾斜,在服务科技创新,服务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上实现多赢。

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在今后的经营模式中,知网既要与行业组织、科研院校、高校、期刊等合作,建立构建数据库取得作品版权授权的渠道和链条,还应建立数据库产生收益后的版权利益分配渠道和链条。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信息时代作品传播和使用有赖于数字化,学术论文数据库的建立和普及应用正是适应信息时代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著作权法也应当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针对文字作品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海量论文著作权授权问题。

周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期刊社和出版社可以帮助中国文著协向作者取得授权,由中国文著协以作者名义统一和使用者签订作品使用合同。这样做既可以让出版者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解决数据库公司难以寻找作者取得授权的问题,也可以使作者、期刊社从数据库经营中分享利益,以解决目前作品使用窘境。

余晖(中关村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屡教不改的背后,还是侵权成本低,未来应加大对学术数据库海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12月22日,有热心网友发现中国知网已大幅下调硕博士学位论文下载价格,根据中国知网官方网站上的“中国知网会员·流量计费标准表”,上面显示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下载费用现在分别是7.5元/本、9.5元/本,这与之前的价格相比分别下降了50%和62%。对于中国知网上硕博士学位论文下载价格的变化,中国知网方面尚未公开说明。

央视新闻的三次关注

2021年12月11日晚,“维权教授”赵德馨入选央视新闻频道新闻周刊一周人物。白岩松评价说:武汉89岁的教授状告知名网站获赔70多万的新闻,引发了人们对很多教授、学者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但愿这种保护迅速地由个人事件变成有效的约束与监督,否则下一个教授状告网站的新闻就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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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晚,央视新闻频道新闻周刊以《赵德馨:“知识”的维权》为题,用时8分钟关注赵德馨教授状告中国知网维权一事。老人在节目中讲道:知识创造者应该得到一点收益,转载的平台应该得到合理的利润,但不是暴利,知识使用者应该交一点使用费。这三者之间,知识使用者的费用应该降到最低水平,因为他们大多数是大学生、研究生和一些年轻教师。主持人白岩松在当晚的节目中表示:老先生的官司是赢了,但似乎并没有多少赢了的那种开心,反而是一种忧虑和更多的期待。一场官司赢了也只是一场官司的事,但如果这场官司能真正地撬动相关平台和机制的改变,那这场官司才真的可以说赢了。

12月19日下午,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新闻观察以《知识维权》为题再次关注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侵权事件。主持人海霞评价说:虽然赢得了官司,知网也在公开回应当中向赵德馨教授致了歉,但是面对这家国内体量最大的学术资源平台之一,文章被悉数下架也就意味着赵德馨教授的研究成果难以被更多的受众下载使用,在他看来,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双赢的结果。

12月19日上午,“@央视新闻”以#起诉知网的教授说转载知识不应赚暴利#的话题发布微博,该话题登上热搜,7小时阅读量达1.2亿次,跟评63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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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就知网擅自使用他人文章而被维权一事,其中存在两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一)知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知网作为一家收录学术论文文献的网站,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而以电子版的形式发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即将该文字作品上传至开放的网络空间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及地点得以自行获取之。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两个细节问题:

一则,关于知网在本案中所提起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抗辩,我们要知道,现行《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虽然系一项对文字作品复制权及法定权的限制(而本案所涉及的恰恰为文字作品侵权问题),但是其适用须以特定语境为前提。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而该转载行为并不能涵盖书籍之间、书籍与报刊之间、网络与报刊及网络与网络之间的转载。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在该法定许可所规制之列。是故,为对涉案作品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即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二则,关于知网在本案中所作出的其系已获得涉案作品所载明之期刊出版发行方之授权而使用的主张,虽然该主张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但是也向我们透露出这样一个讯息,即知网的这一主张其实是误会了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机制。就本案中知网所实施的网络传播行为而言,这其中其实涉及到了汇编人期刊、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原告以及网络平台知网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汇编人经各个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将各个作品进行汇编,对由此形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并不能及于被汇编作品本身。汇编人系基于自身在选择和编排上所体现出的智力创造性而对其产物汇编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汇编作品的汇编人并不能觊觎被汇编作品权利人对其单个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换言之,当知网想要使用已经收录于期刊中的单个作品时,其应当经过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期刊以及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是故,作为汇编人的期刊所授予知网的对期刊这一汇编作品的许可使用并不能替代作为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所授予知网对其涉案文字作品的许可使用。换言之,即便知网已经从期刊处获得了使用该期刊的许可,该许可亦不能取代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知网的市场垄断之疑

在维权事件全部胜诉后,赵德馨教授对自己的行为评价道,“这个事情在于维权,反对垄断”。的确,作为国内最大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近年来知网所存在连年涨价与收费等行为却广为诟病,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之嫌的声音也呼之欲出。不过,在认定知网的行为确实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何为相关市场,何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一,就相关市场而言,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相关市场指的是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实践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通常需要明确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两个范围。因此,就知网一类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而言,我们可以将与之相对应的相关市场界定为面向中国境内的在线论文数据库服务市场。

其二,就市场支配地位而言,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据此,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本质上是一种价格上涨的能力。换言之,具备这种能力的垄断者并不会因其涨价行为所带来的的客户流失而致使其得不偿失。在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相关的执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市场份额、上下游控制力以及技术条件等因素。市场份额虽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存在,但其并非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考量,因此,诚然知网已经是中国最大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这一“最大”也并不能直接推出知网具备支配相关市场的相应地位。

最后,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之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也列明了在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时所应考量的相关因素。可以说,即便承认知网具备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其是否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时依旧需要考虑其定价的合理性及规律性以及其收费行为的正当性。因此,从一个纯粹商业化的视角出发,总结关于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并不能仅仅基于知网的收费以及提价行为本身得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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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网易新闻、长江日报、知识产权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