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生受到的最重要的教育是来自家庭的教育,然而却不是所有的家长,都有时间待在孩子身边亲自教导的。这一类缺少父母陪伴,以及缺少管理的孩子,身上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难以管教,品行不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韩磊正是这么一个例子,他生于1974年6月26日,家住北京丰台。
七十年代正是大力发展建设的时候,无数人投身洪流为国效力,韩磊的父亲也是这其中的一员。在儿子尚未出生的时候,他便离开了家庭,前往大山参与国家建设。等再见到的韩磊的时候,已经是八年后了,韩父也曾想过回来便好好陪陪、教育儿子。无奈的是他错过了最重要的成长时期,此时韩磊的性格形成期已经过去,再难逆转。
又因为愧疚,韩父对儿子的一切要求都百依百顺,只盼弥补这些年缺乏的父爱。殊不知缺乏管理,又如此纵容,反会将他养得目中无人、骄横霸道。等进入青春期以后,韩磊便成了街坊邻居避之不及的“坏孩子”,逃学逃课、打架斗殴无所不会。14岁那年就因盗窃被警察抓了个正着,不过因为年龄尚小,只是行政拘留13天。
这个时候,韩父才意识到错误,他想要纠正儿子的不良行为。但已经晚了,越是教育越是严厉,韩磊便越叛逆越暴躁。18岁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此前看着他年纪小,犯错处罚基本上都只是行政拘留和批评教育。他却不知悔改,成年再往后犯错,那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1996年10月4日,韩磊再犯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韩磊屡教不改,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倘若真能关他一辈子或许还能挽救一条无辜的生命。可惜的是无期徒刑并非真的就是关到死亡,一般无重大违规的,两年后可开始减刑。
只要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就符合规定,所以韩磊在2012年提前脱离了牢房生活。16年的牢狱生活,本以为他能彻底反思自己的人生,反思从前的过错。谁知刑满释放后没多久,韩磊再一次犯下重罪,这起因仅仅是一次停车小纠纷。
2013年7月23日晚,韩磊与李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在大兴旧宫吃饭、喝酒,随后相约去唱歌。吃饱喝足,韩磊坐李某的车前往歌厅,但停车位已满。两人便准备去马路对面公交车站旁的路边停车,一去车位,正好碰上停在车位整理婴儿车的徐某。李某想着这有个婴儿车,我不能碰到婴儿车,谁知还没等李某想好怎么停车。
副驾驶位上的韩磊便下车与徐某吵了起来,紧接着他连扇徐某多个耳光后,又将手伸向了婴儿车。一个人带着孩子的徐某来不及阻拦,短短几分钟内,车内仅两岁十个月的女童孙某便被韩磊举过头顶摔在了地上。事后两人乘车逃离现场,起初韩磊没当回事,在温泉会馆被警方抓捕才知事情严重性。
被他摔下的女童孙某,经抢救50个小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9月16日开庭时,韩磊自称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跟一个女人吵架丢脸,看到旁边有个车就举起摔在地上。表示自己不知道是婴儿车,也没看车里,不知道里面有个孩子。可从李某以及他自己供述来看,这话略有脱罪嫌疑,而一个39岁的成年人如何不知道孩子举过头顶摔在水泥地上的结果?
他显然有涉嫌杀人的主观意图,且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检方经过审理后也以故意杀人罪对韩磊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韩磊当众摔死两岁的幼童,情节恶劣,事后悔罪态度差。
且在刑罚结束后的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一审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急于对女童家属进行赔偿,希望能得到对方的原谅。失女之痛又岂是赔偿能补偿得了的,女孩家属拒绝韩家的上门道歉,只望将凶手正法以告慰孩子。
死到临头才知悔过,2013年11月29日,二审维持死刑。2014年10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韩磊被执行死刑。至于李某,他明知韩磊犯罪,依然从作案现场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车后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