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诈骗搭上“快车”,演变成为诈骗手法更加多样、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 兼职刷单、婚恋交友、投资理财、问题产品回购……各类骗局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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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韶关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79宗,判处罪犯158人,依法对该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现从近年来审结的案件中摘选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帮助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遏制该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案例一

结缘“女主播”频频打赏

遭遇“杀猪盘”人财两

【基本案情】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和好友程某、黄某、张某、游某(另案处理)等4人商议,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进行诈骗。后经合谋,游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登记了直播间,并在该直播间内担任主播,其余4人则负责通过网络相亲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冒充游某主播身份和被害人聊天,以“打赏”“冲榜”可以和主播旅游、谈恋爱、送礼物等理由诱骗被害人为主播“打赏”。至案发止,其5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黄某、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共同诈骗不特定多数人钱财,诈骗数额巨大,其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该4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为退赃退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至5000元不等。

【警示意义】

如今,网络直播行业越发兴盛,观看网络直播、与主播进行互动,已然成为许多网友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但岂料,这也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新战场”,被用作设置“杀猪盘”骗局,通过交友、恋爱的“套路”骗取信任、诈取钱财。对此,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参与主播发起的直播间活动,避免遭遇诈骗造成财产损失;而各类网络直播平台,也应对入驻平台的直播人员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平台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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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网络评选?买钻助力?当心是诈骗

【基本案情】

经合谋,被告人钟某和邱某合作,并招募管某等8人作为组员,共同实施网络诈骗,将在网上搜集到的大量有关农庄、美食等商家的信息导入网络系统,生成投票链接,继而联系相关商家,谎称自己是旅游协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正在举办免费帮助商家提升人气的投票活动,承诺在投票活动结束后颁发礼品,动员商家参与。

其间,钟某等人利用其在投票链接中设置的购买钻石投票功能,鼓动商家买钻增加自己的票数,并私底下肆意改动后台投票数据,让商家误以为该投票活动有多人关注、参与,刺激商家买钻刷票,以此骗取了商家钱款共计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钟某、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管某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钟某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到4000元不等。

【警示意义】

其实,除发动免费网络评选活动外,诈骗分子还时常会利用砍价、抽奖等方式实施诈骗,引诱被害人点击进入他们制作的不实链接,而后便通过更改后台数据等方式营造假象,让众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钱款。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谓的免费活动也通常都是骗局,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对于来源不明的链接一定要谨慎点击,确需发生金钱交易的,要多一分注意,经充分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后再转账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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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网上买药 却遇冒牌“中医世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等先后出资成立网络科技公司、医药公司,雇佣人员为其开展业务,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其有专门治疗男性疾病的秘方等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关注公司微信号,由无医师或药师资质的销售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话术剧本,以“中医世家”等为幌子,为被害人问诊、配置药物,收取被害人钱款,然后以廉价保健品、药品冒充特效特配的药品发货给被害人。经查,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共诈骗26个省152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174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属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等11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余16名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综合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某等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1万元不等。

【警示意义】

本案系冒充医学专家诈骗患者财物的典型案例。该类骗局具有较强针对性,专门利用患者羞于求医、急于治疗等心理,冒充知名专家开展在线问诊、开药等业务骗取钱财,所售出的药物也往往不具备治疗功效,除了会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外,还有可能贻误被害人接受治疗的时机,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网上所谓的“医学专家”“特效药”等宣传信息,广大群众切不可轻信,日常在寻医问诊、购买药物时,也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认真核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避免上当受骗、破财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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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网络投资理财遇陷阱

27人投资款“打水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华等4人经合谋,决定利用虚假投资平台诈骗他人钱财,在网上购买了若干虚假外汇投资平台的网页链接、客户资料以及银行卡号、电话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并开始逐一打电话、发信息联系客户,向客户谎称自己有破解技术、可掌握投资平台内幕消息实现快速盈利,诱骗客户在虚假外汇投资平台投资。

客户上钩后,许某华等人对该投资平台的后台数据进行修改,伪造“外汇”涨跌的虚假交易结果,让客户误认为因自身操作不当未能盈利,将客户充值的资金收入囊中,仅两个多月就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27名被害人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华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4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许某华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4万元。

【警示意义】

想要投资理财,选择安全可靠的投资平台是关键。因此,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前最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审慎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平台,并且要理性对待、认真辨识纷繁复杂的投资信息,不轻信陌生人所说的“掌握内幕”“稳赚不赔”“低成本高收益”等说辞,看清骗局、远离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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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警惕!多人落入兼职网购刷单骗局

【基本案情】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何某在网络旅游平台注册账号,提交购买多个景点门票的订单,将订单付款二维码交由被告人雷某发给具体实施诈骗的“下家”,由“下家”以帮忙刷单赚佣金为名在网上发“招兵帖”,虚假承诺“完成刷单即退回钱款并发放佣金”,诱骗被害人扫描二维码支付。然而,在被害人付款成功后,“下家”没有依约退回钱款并失联。其间,个别被害人经诱骗还进行了二次“刷单”。

诈骗得手后,李某、何某会将诈骗所得的电子景点门票进行低价出售、销账变现。经查,李某、何某出售诈骗所得门票款共计342万余元;雷某收到李某等2人转交的门票出售款共计5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何某、雷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其3人成立共同犯罪,李某、何某是主犯;雷某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4万元不等。

【警示意义】

为快速提高商品销量和网店信誉,部分网店店家会通过“刷单”的方式虚增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这种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且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用以针对想利用业余时间挣点小钱的人群实施诈骗。网络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刷单信息大多暗藏陷阱,不可轻信。倘若不幸“被坑”,则要保存好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及时报警处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相信对方的退款承诺,以免遭遇连环骗局,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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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桃花运”变“桃花劫”

多人身陷网恋骗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身为堂堂男儿,却在网上假扮女性身份,使用QQ和微信添加他人,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由骗取信任,捏造“父亲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学习考证需要交费”“发生交通事故、看病住院”等借口,诈骗王某等多名被害人钱财,仅3个月左右,曹某便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钱款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警示意义】

近年来,这类“网恋骗局”屡见不鲜。我们无法统计,到底有多少人在类似骗局中受过伤害,但每每有类似的新闻报道或是网络热帖出现时,我们就能发现一个又一个受害者的身影。他们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广大群众,网络交友较一般交友方式而言,具有虚拟性、非接触性等特点,通常具有更高的风险,所以,在通过网络交友时,一定要多个心眼,未充分了解对方就不要轻易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确需线下见面时应尽量选择人流量大的公共场合,并约好友一同前往,保护好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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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陌生来电要当心

可能是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同谢某、邱某(均另案处理),帮助一个自称“雄哥”的男子,将“多卡宝”设备、便携电瓶和多张手机电话卡组装成用以实施电信诈骗的设备,由电信诈骗分子通过手机软件与该设备进行绑定,向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自称为某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产品出了问题、要以3倍价格回购产品等为由,远程“指挥”被害人登陆多个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及验证码,引诱被害人一步步陷入网贷漩涡。期间,共骗取两名被害人24000余元。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此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卢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放置“多卡宝”设备提供帮助,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警示意义】

电信诈骗手法千变万化,犯罪分子冒充客服人员、领导、亲戚、朋友,甚至冒充公检法人员,套路层出不穷,故事编得一个比一个新奇,欺骗性极强,让人防不胜防。为避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日常生活中,接到陌生来电要谨慎,做到“六不”,即不轻信、不汇款、不透露、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如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协助警方开展侦查,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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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男子获刑1年

【基本案情】

经介绍,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银行卡、手机等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经核实、统计,张某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4宗,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为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警示意义】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关键环节在于转移赃款。为顺利转移赃款,犯罪分子时常会向他人借用、高价收买银行卡、U盾等作为工具,部分人员为获取不法收益,也会甘愿将自有的银行卡等进行出借、出售。他们或以为自己未实际参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殊不知也已经触刑。故特以这则案例给广大群众提个醒,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危及自身财产安全,将自己卷入违法犯罪的“旋涡”,在发现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不可和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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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日报

编辑:刘璐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李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