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在起诉时电子证据的原件是什么?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因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若电子数据的制作者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时,法官会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是否可视为原件:(1)可准确反映原始(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4)经公证机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关有效公正,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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