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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英

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的范学英告诉笔者,她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核电)、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简称二三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通过律师针对连云港连云区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和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借聘函和劳动合同

范学英说,她与江苏核电借聘的期限只有一年。一年到期之后,没有回到原单位而是继续在江苏核电工作,便与江苏核电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当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劳动关系也造成了与二三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二三公司在正常缴纳劳动保险的情况下,突然停止了为申请人缴纳劳动保险,进一步印证了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

范学英还说,自2003年4月1日与江苏核电建立用工关系至2019年1月31日强行退工时,已经在江苏核电连续工作超过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即2021年12月不足2年。江苏核电在用工过程中,未依法按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2013年至2017年企业应缴纳的51352.17元费用为申请人个人垫付。这显然与现行劳动法规相违背。

范学英认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查清2002年8月12日的《借聘人员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谁,没有查清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03A2-10,所依据的《借聘人员合同》签订的主体又是谁。2002年8月12日的《借聘人员合同》封面明确写道,甲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乙方:核工业部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关于借聘柏海林、范学英同志的函》(2003)苏核人商字001号、《劳动合同》合同编号:03A2-10这两份证据中主体都是江苏核电公司和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也就是说,江苏核电公司和核工业部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在2002年8月12日签订的《借聘人员合同》不是约束范学英的合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2384号判决“范学英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范学英表示,超过仲裁时效不是由于申请人主观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应该适用延长的规定。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江苏省高院(2018)苏民申6247号民事裁定书,该份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与江苏核电公司之间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件一直在诉讼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该法律文书下发时间是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实际收到时间是2020年1月10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争议的处理需要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决定为认定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依据,在此期间,不是由于申请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存在仲裁时效应当属于中断、中止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同工同酬待遇等诉求未超时效规定。

范学英还表示,个人物品是在履行劳动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引起的,应适用劳动法律关系的规定。关于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个人物品以及餐卡内4000元余额无法提取问题,因被申请人属于强行退工,关闭了申请人进出大门的磁卡,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退工材料,也未与申请人办理相关物品交接,从而导致申请人相关物品无法取回,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并无争议显然是错误的。

范学英最后说,鉴于她与江苏核电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中核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范学英的再审申请能否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