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很可能难以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补偿协议,此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能会作出补偿决定。很多当事人对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满意,甚至十分愤怒,觉得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一定要及时维权。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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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德发商贸公司处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但一直未能就补偿问题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3月23日,驻马店市A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称经过评估测算,应对其补偿总计5878118元(房屋价值5853094元、附属物补偿25024元),已足额提存至街道办事处,请原告于30日内领取,并自行搬迁。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案涉房屋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补偿决定没有进行房屋征收权属调查登记确认,更没有通知原告签字确认,其次,其确定的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最后,该补偿决定没有按照规定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更没有按照规定给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驻马店市A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3日对原告德发公司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限被告驻马店市A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三、案件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原告与被告区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被告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但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程序还是实体上,均应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案中,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征收权属调查登记表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均无原告签名认可,被告提交的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也系其单方委托形成,不应作为补偿依据。而且,原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被告虽可以作出补偿决定,但必须及时作出。被告在2020年3月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违背了及时性原则,且其采用了2010年2月26日为评估价值时点,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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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那么评估就至关重要。原则上,评估公司应当依法对房屋进行独立的评估,但地方的评估公司经常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而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法律赋予被征收人救济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权利: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此时,要注意提起复核的时间,应在收到评估报告起10日内。如果对复核结果依然存在异议,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鉴定。评估鉴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出。此时,若被征收人仍对补偿有异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认为您收到的补偿决定内容不合法,补偿标准无依据,评估程序违法,一定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