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的确有逮捕的决定权,检察院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但是他们并没有执行权。决定权、批准权、执行权,这三种权力是有明确含义的,不能相互替代。也就是说被逮捕的公民是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书”的,被逮捕人家属收到的也可能是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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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也就是说,对公民实施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执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的司法地位,行使相同的侦查权,也有相应的逮捕权)。“三权分立”决定了三权的受体不同,相对人也不同。即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对某个公民逮捕后,相关文书的去向只有一条,交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军队保卫部门)执行,而公安机关再根据“批准”或“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公民实施逮捕,否则程序违法。

法律之所以对逮捕设定那么多“麻烦”的程序,除了出于业务方面的考虑,主要还是体现对公民慎用逮捕的原则,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在发现逮捕的“批准”、“决定”可能不当时,可以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异议;如“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

第三

逮捕的执行方式特殊。逮捕与(刑事)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一样,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收到检察院或法院的逮捕决定后要“立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少于两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由此可见,逮捕是当场执行,是不可能像传唤那样事先“通知”的。也就是说:

你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书”,只能收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的《逮捕证》。

收到《逮捕证》时,你只有老老实实地服从逮捕,没有第二条路可走,抗拒逮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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