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今年5月,四川攀枝花市西区,有群众举报称在该店吃了米线之后尿液检测呈现阳性。店主罗某某称,去年以来生意不好,为了招徕顾客,将罂粟壳粉添加在羊肉汤内供消费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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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罗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前不久,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据法治益阳消息,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对5名违法嫌疑人进行尿检,发现有3名嫌疑人尿检结果呈阳性。得知结果后,3名嫌疑人大呼冤枉,称自己绝对没有吸毒。

经过观察与核实,民警发现3名嫌疑人确实没有吸毒史与吸毒的症状。一名嫌疑人表示,3人上午相约去一家羊肉店吃过米线。

随后,根据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即刻联合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羊肉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店厨房弄堂里查获罂粟果若干。工作人员对该餐厅进行抽检,汤料检测结果呈阳性,含有罂粟成分。民警及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对抽检样品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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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随即对其他同类店铺开展突击检查,在另外一家羊肉汤锅店的汤中检验出含吗啡实测值为143微克/千克。

据店主交代,为了让羊肉汤味道更加鲜美,他向汤内放了罂粟。因为听说有人向羊肉汤内放罂粟而被抓,自己也非常害怕,但由于心存侥幸,认为不容易被发现,还留下了一袋罂粟壳继续使用,没想到民警这么快就找上门来。

目前,涉案人员因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被米易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红星新闻、法治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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