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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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丈夫)系家中独子,父亲早逝,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含辛茹苦,省吃俭用把赵某拉扯大,并供养赵某上大学。结婚生子后,赵某妻子钱某提议将赵某母亲从老家接来家中带孙子。赵某母亲到儿子儿媳小两口家后不久,突然被查出患有肺癌(晚期),急需住院治疗。为此,赵某与钱某商议拿钱为其母医治事宜,而钱某却以“动手术了也活不了多久,到时人财两空”为由,执意不肯拿钱给赵某母亲治病。赵某一怒之下,将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官判案】

各位看官,此案您怎么看?

A、 赵某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B、 赵某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下官断案】

下官以为,赵某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关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除非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项特殊情形,其中第二项情形为“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赵某自幼由其母抚养长大,并供养上完大学,赵某在法律上对自己母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母亲患重病之时,赵某理应出钱尽力医治其母,然而其妻却未能体谅其夫一片孝子之心,竟然不赞同赵某医治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赵某享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之权利,其诉求应获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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