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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洛南县城关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乙、宋某某先后任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组长。在王某乙任组长期间,纠集宋某某、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在宋某某任组长期间,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以在其居民小组地域内的工程必须由组上承包施工为由,采用聚众造势、哄闹、滋扰、阻止施工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威胁或要挟,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宋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刘某某、魏某某相互纠集在一起,以聚众哄闹、造势、驱赶施工人员、阻止施工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 3起,敲诈勒索犯罪 4起,团伙成员刘某某参与违法行为5起,魏某某参与违法行为1起,违法所得15.1875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人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单位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某居民小组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其单位犯罪以外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乙、魏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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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制定了周密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庭审预案,分区设置庭审区和旁听区,为被告人配备全套防护设施。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对被告人的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案件将择期宣判。

(图文/张永云 王熳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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