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城市走向大城市,从农村走进城市,为了好的发展与生活,人们背井离乡,但又受限于自己的经济情况,因此很多人选择租房,又或者是为了在当地做生意,因此租了当地人的门面房。而租客交房租、租住房东的房子,与房东建立了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的话,是可以通过走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客自然是希望能遇到一个好的房东,避免产生纠纷,同样,房东也不希望租客有坏的习惯,因此导致纠纷的发生。不过这也相当于人际交往,有可能会遇到一些不怀好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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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是上海人,文化程度不高,但会写自己的名字,十多年前,倪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了廖某,廖某使用其来开棋牌室,租金为1.6万一年。之后十多年,廖某一直租用了倪某的门面房,双方没有产生什么纠纷,倪某也没有涨过租。

但由于倪某有意置换房屋,手上还差了3万元,又想到自己从来没有涨过廖某的房租,而按照租房市场的情况,此时,倪某以3万多元一年的价格把门面房出租出去,也是可以的,所以倪某向廖某表示,房租要涨到3.2万元。

不过在当时,廖某也需要用钱,手上也的确有笔钱,是为了给儿子在老家盖房子,廖某觉得倪某在这时候提出涨租,是趁人之危,因此心生怨恨。但由于两人打了十多年的交道,廖某清楚倪某文化程度不高,从而决定施以报复。

廖某拿钱给倪某时,把房子卖给倪某的房主也跟着去了,的确是3.2万元现金,另外还有两名顾客走过,瞥了这边一眼。之后倪某按例在收条上签名,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廖某还让倪某在一张折起的纸片上写上自己的电话号码,倪某不明所以,但并没有多想,可能是觉得这次拿的钱比较多,因此照做了。

哪成想,倪某却惹上了官司,自己反倒欠了廖某十万元,白纸黑字,租房借款协议上写着,廖某交了五年的房租共计16万元整,倪某因为购买新房向廖某借了10万元整,每月按2%计息。协议上有廖某签字。

法庭上,廖某有租房借款协议,又有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两名证人正是当年路过、瞥了他们一眼的那两名顾客,还有一个是廖某的妹夫宋某。人证物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协议生效。

对此结果,倪某犹如晴天霹雳,她只收了一年的房租,怎么成了五年?自己还欠下了10万元的债务?倪某崩溃不已,一夜白了头,尽管已经结案,但倪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情,多次上访。最终该案被移送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如果审查后确定情况属实,倪某是需要履行判决;如果发现另有隐情,法律也会给倪某一个交代。

另值得一提的是,证人做假证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都会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作伪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构成伪证罪,通常都是出现在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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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在接受检察官的询问时,内心已经感到不安,事实上,当初廖某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让宋某误以为是廖某的确把钱借给倪某了,毕竟廖某手上有一份借款协议,有倪某的签字,因为为了帮廖某拿到一点利息,所以宋某同意了作证。

判决下来后,宋某才知事情不简单,内心惴惴不安,害怕事情的真相迟早会暴露,提心吊胆,所以看到检察官找上门,宋某如实说出了当时的情况,表示自己是受到了廖某的欺骗。

后又经过详细的调查,发现两名顾客匆匆一瞥,只能确定廖某把钱交给了倪某,无法肯定数额,另外,检察官还找到了当年点清现金的房主,对方表示收了3万元现金后就前往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没有其他的钱款,倪某也没有带大型的拎包,可用来装20多万元的现金。

那么两名顾客又是如何信誓旦旦的说出廖某给了倪某26万元,原来廖某的律师在开庭前找过他们,向他们多次强调这事,这两名证人也就以为廖某的确给了倪某26万元现金。

经过详细的审查,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足以还倪某一个清白,而廖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在廖某以为事情已成定局时,真相还是浮出了水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廖某最终获刑两年零六个月,之前的民事判决书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