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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是诈骗型传销,并不是真正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后一种属于刑法规制的对象。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诈骗组织。

传销活动的目的是诱骗尽可能多的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骗取后参加者交纳的财物。故区分行为人是否为刑事犯罪,需要关注事实上有无商品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的很多嫌疑人为了规避处罚,名义上都是存在商品的。但是,这些商品可能只是道具,并不发生流通,或者虽然发生转移,但只是在参与人员内部转移,并未进入消费环节,亦或者商品虽然流入消费环节,但并非通过销售商品获利,而是主要通过收取“人门费”获利。对于这些情况,虽然客观上都存在商品,但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受刑事法律规制的传销活动。下文将举出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存在商品交易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钟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

钟某为引诱他人成为会员,在瑞某公司网站上虚拟大量虚假会员、虚假宣传介绍公司、编造虚假获奖信息、编发激励性文章、虚构“购买X000元的网络电话卡套餐可以进行瑞某公司原始股票自由交易”“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公司会员的将获得公司赠送的一定数量的原始股票”等信息。(注:编造虚假信息诱导他人入会,具有诈骗性)

钟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一是设定扣税比例,以达到占有会员购买套餐费用的12%或16%之目的;二是设定定期返现、申请提现制度,以达到可以将会员购买套餐款自由支配250天之目的;三是将原本以GPRS流量计费的网络电话卡设定为“包月号卡”“套餐制”定价,对会员按“包月”结算“电话费”,自己则按会员使用网络电话卡产生的GPRS流量费与通信代理商结算。钟某一方面“承诺”对会员投资购买的电话卡套餐费用本金“每天自动返还4‰、250天全部返还,满250天可申请提现”,另一方面又将会员购买套餐的费用从通联支付结算中心全部转出,大肆用于个人购买豪车洋房、经营房屋买卖、入股投资房地产、赠送他人、挥霍消费等活动,承诺的返现形同“空头支票”。(注:没有归还能力,肆意挥霍投资款,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

法院认为:

钟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通过“投资返利”“直推奖”“重复消费奖”等奖励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律解读:

本案中,钟某有销售“网络电话卡”的资质,且所销售的“网络电话卡”通过按流量计费可以达到使用户节约通讯费的目的,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惩罚的不是销售“网络电话卡”的行为,而是利用“网络电话卡”进行的传销行为。钟某销售的网络电话卡只是其进行网络传销活动的一个载体,该电话卡本身价值低廉,但经钟某“包装”后以高价套餐形式销售给会员,会员自愿出高价购买,并不是被网络电话卡本身的价值所吸引,而是被该组织承诺的250天返本、发展会员后的奖励、购买原始股票等宣传信息所诱惑才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的。故钟某销售网络电话卡的运行模式符合传销组织的一般特征。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