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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周某(女)与颜某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无奈之下周某选择报警,民警对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几日后,颜某再次骚扰周某和三个孩子,甚至连周某的亲友都不放过。周某带着三个孩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据周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家中监控录像,认定周某母子四人遭受家庭暴力且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理解这里的“共同生活”主要是看当事人之间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并不要求必须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也就意味着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离异等具有类似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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