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劳动法修订之后,很多劳动者看到了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就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当时是一片欢呼,觉得只要是这两次固定劳动合同顺利结束之后,未来就变成了长期工了,在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铁饭碗了,可以干到一辈子,做到退休。但是最后发现是你自己理解错了。

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仅仅是免除了每隔3年或者5年,再签劳动合同的繁琐。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便利。他们对于劳动者的更多保障其实是没有的。如果企业想结束雇佣关系,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样进行解除,同样在劳动赔偿方面也不会比那些固定期限的劳动者更多。

现在早已经打破了铁饭碗,不论是企业劳动者还是机关事业的公务人员,其实大家都是聘用的。只不过后者有着所谓的编制的保护,对于公务人员的保护性可能更强一些。而对于企业的劳动者而言,其实如果企业发生了情况变化,仍然是可以按照劳动法的约定进行劳动关系的变更。

再说回对于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误解,很多劳动者看到,只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那么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可以抵达退休。但是如果企业想解聘劳动者,而劳动者不同意,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那么企业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吗?很多劳动者认为不能,但真相就是可以。

在劳动法中,其实也说明了,当任何一方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愿时,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关系也是可以合法解除的。如果是劳动者一方提出的,那么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或者更多更长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开了。那么如果是企业一方提出的呢?

其实如果是企业一方提出的,只要给足经济补偿也可以结束。每满一年就需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算;六个月以下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则还不需要多付一个月工资通知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只要给足“N+1”个月的工资赔偿,仍然可以让劳动者第二天离开公司。

当然如果企业又不想给予经济补偿,又想快速解聘企业员工,那肯定是不行的,此时劳动者只要去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那么就能拿到2倍的经济赔偿。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现在大家明白了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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