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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上两期文章,作为《海关法视角下的特殊监管区域速览系列》第一、二篇,分别介绍了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沿革和现状,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关系。本期作为该系列文章第三篇,唠唠《FTZ和FTA》,即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回书”说到,作为我国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起点,以2013年9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发布为标志,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新引擎。此后,全国陆续批准设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更高水平开放背景下,设立的对外贸易特殊区域的官方名称。

(中国自贸试验区分布图,截至2020年)

那么,经常听到和看到的“自由贸易区”,又是什么样性质的存在呢?比如,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又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经常听说;还如,中国目前签订的那些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等等等等。

且看下文。

二、自由贸易区

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近的另一个概念“自由贸易区”,非常容易混淆。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是指双边或多边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形成的以最终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目标的特定区域。

2020年11月15日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我国最新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22亿人口(占全球将近30%)的市场、26.2万亿美元GDP(占全球约30%)和将近28%的全球贸易(基于2019年数据),生效后将形成史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21年11月30日,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或贸易安排,数量为19个,涉及26个国家/地区。详情参看封海滨律师整理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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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自贸协定一览,截至2021年11月)

三、自由贸易园区

除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区”,中文表达中,还有“自由贸易园区”的名字。

这个表述,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文表达不同,法律含义一致。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是《京都公约》所定义的FTZ,与我国目前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基本一致。在我国法律文件和政策背景下,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如下表:

所以,简单地说,FTZ就是国内的自贸区,FTA就是跨国家/地区的自贸区。如果说国内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是一对铁哥们,那么,FTZ和FTA就是一对表兄弟,“海外亲戚关系”那种。您觉得呢?欢迎留言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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