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徐伟华被查近5个月后,徐伟华的老领导刘春生被查。
12月1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刘春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显示,刘春生,1952年1月生,为河北三河人,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国家经委企业局、国家体改委企业司、国务院生产办企业局、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等部门工作。1996年1月至2000年4月,先后任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副司长、企业监督司副司长。2000年4月至2006年6月,先后任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副局长,评审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信贷管理局局长。
刘春生于2006年6月至2012年2月,任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此后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基建顾问,并于2013年3月退休。被查时距其退休已过去8年多。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刘春生的不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后,其继任徐伟华已于今年7月被查。7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徐伟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西省监委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刘春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时,徐伟华任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才人共事多年。
简历显示,徐伟华,1963年9月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至1997年10月,其先后任上海吴泾化工厂助工,中国专利局助工,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工程师、上海分院副院长、高级工程。1997年10月进入国家开发银行,至2007年7月,徐伟华先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信贷局综合处、信贷四处行员,评审管理局审查一处行员、副处长,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徐伟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2年3月接任刘春生任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直至2014年12月。他还曾任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徐伟华先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管理局局长2017年1月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资深客户经理、资深专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徐伟华因大额不良贷款问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国家开发银行战略客户部规划发展处一级经理。
今年以来,国开行包括分行在内已有多名领导干部被查,仅分行领导至少涉及海南、湖北、浙江、云南4省。
4月19日,国家开发银行原运行总监章茂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林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9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1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倪贤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此外,11月19日,国家开发银行旗下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裁高松涛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
11月2日,云南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洪正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而据简历显示,洪正华2001年8月至2013年12月,历任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资产负债管理处副处长、经营管理处处长、资产负债管理处处长、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研发中心副主任、研究院副院长,信息科技局局长。并于2013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除此之外,去年被查的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今年1月27日被双开。经查,王雪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收受贷款客户礼金,违规借用贷款客户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参加贷款审议会议并作引导性发言,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楼购置装修、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9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托贷款业务、贷款审批发放、办公楼出售、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3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禹亚宁 王建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