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山西省阳泉市,女子小影(化名)与男子李某、男子杨某同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和杨某因此发生厮打,在互殴打斗过程中,李某掏出折叠刀,朝杨某身上捅刺,并误伤了小影,最终导致杨某死亡。2021年12月13日,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李某,汉族,初中文化,某煤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阳泉市矿区,住矿区。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2019年1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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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影与李某、杨某同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曾经因为怀疑小影与李某之间的关系,而多次叫骂小影,并电话警告李某让他远离小影。2019年1月13日晚上9点左右,杨某与小影一起吃过晚饭后,走到阳泉市三矿某某楼附近,因为小影翻看手机,杨某怀疑小影正在与李某联系。

杨某便夺过小影的手机,想要查看通话、微信记录,小影夺回手机,不让杨某翻看,二人因此发生争吵。此间,杨某情绪激动,就打电话叫李某来案发现场,二人在电话里互相叫骂。约十分钟后,李某带着刀来到案发现场,看到杨某正在打小影,李某便呐喊杨某,二人同时扑向对方,并厮打在一起,互相撕扯并拳打脚踢,小影在二人之间拉架。

在互殴打斗过程中,李某掏出折叠刀,朝杨某身上捅刺,并误伤了小影。看见杨某倒地后,李某立马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抢救。经到场医护人员检查,杨某已经死亡。后来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的犯罪行为,给杨某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8千余元。

杨某的家人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对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求李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他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00万元。

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直接挑起了矛盾,并且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李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小影说道,2019年1月13日晚上7点半左右,她下班后杨某开车在她单位门口等她,接上她就去了某某烙饼店吃饭。吃完饭以后大概是晚上8点40分左右,杨某就把她送到她家楼下,在车上的时候,他俩就说好,她回家把包放家里,就出来走一走聊聊天。

晚上9点左右,杨某在她家小区门口农业银行等着她,她从家出来就到杨某车跟前,她打开驾驶员门,打开车门后杨某就下了车,问她是在附近走走,还是在车里聊会。这时她就拿出来手机看时间,杨某就抢了她的手机,抢了她手机后,看她手机和谁通过电话。

杨某准备看她微信的时候,她就过去和杨某抢手机,抢过来后她就把手机装起来了。杨某就开始推扯她,嫌她不让他看她的手机,杨某推扯她并叫唤她,她觉得在大街上他俩推扯叫唤不好,于是他俩就去了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的小房内。

因为有人进来取钱,她就让杨某小点声,然后他俩就从农行里出来,杨某就拽她去了对面马路,在建行门口站着,因为大街上冷,他俩就又进了建行取款机的小房里。杨某一直叫唤她,他俩就又从建行里出来了。他俩一边走杨某一边叫唤她,然后他俩进了巷子里面。

杨某还是嫌弃她不让他看她的手机,还说知道她在和谁联系,也有那个人的手机号,说着话杨某就推打了她几下,然后杨某就拿着自己的手机打电话,一边往巷子外走一边打电话,当时她就站在原地没动,她也不知道杨某给谁打电话。

杨某打完电话就返回来,走到她跟前,她说要回家,杨某拽着她不让她回家,一直对她骂骂咧咧,并杵了她左肩膀两下,扇了她左脸一下。大概过了十来分钟,李某就过来了,他们俩个就都朝对方走,两人刚走到一起就打起来了,她看见他俩打到一起她就着急,跑到他俩中间想把他俩拉开。他俩绕着她一直打。

她一会推拉杨某,一会推拉李某,当她一扭头时,她看见杨某在地上倒着。她就去看杨某,她叫杨某想扶他起来,杨某倒在地上也不说话,她就下意识的觉得不对劲,然后摸了摸杨某的衣服,发现湿漉漉的,还看见地上有血,她就跪在地上抱着杨某的头,叫他他也不答应。

她呐喊旁边的路人快打120,当时她害怕了,身上摸手机没摸见,摸见之后她就打了120,等120过来以后,她打了110报警了。她和杨某以前是邻居,从十几岁就认识了,他俩在她结婚以后好过一段时间,是情人关系,发生过男女关系,之后就是比较近点的朋友关系。

她和李某是在棋牌室打麻将认识的,普通朋友关系,经常打电话,发短信,李某是离异,所以李某经常叫她去他家,他们也发生过男女关系。

李某被捕后供述,他和杨某是通过小影认识的,小影和杨某关系不错,应该是情人关系,他们三个人还在一起吃过饭。他和小影大概是半年前,在棋牌室打麻将认识的,认识后聊天都挺投缘的,就经常在一起吃吃饭打打麻将。

2019年1月13日晚上9点左右,他在家刚吃完饭正在看电视,期间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接起电话就听见对方在电话里面骂他,并叫他去某某菜馆,他一听就是杨某的声音。他听见杨某骂他后就很生气,他在电话里面跟杨某说让他等着,还骂骂咧咧的说了几句。挂了电话后,他把折叠刀放进包里,拿着去了某某菜馆。

到了某某菜馆,就看见饭店旁边的巷子里面,杨某正在打小影,他看见杨某扇了小影两巴掌,他看见以后就朝他们的方向跑去,他看见以后不记得喊啥来,就跑着扑过去,扑过去的同时,他看见杨某也朝他这边扑,他和杨某就撕扯起来,他用拳头打杨某,用脚去踢杨某,杨某也用脚和拳头去打他。

当时打起来的时候就没啥感觉了,他们厮打了几十秒之后就闪开了,闪开以后他就从他的包里拿出折叠刀,打开刀面后就往前扑过去,杨某也向他扑来,他就冲着杨某的正面捅上去了,捅上去以后,他和杨某还打了一会儿,直到杨某倒地。

杨某倒下后就不动了,他当时感觉手上湿漉漉的,看地上和手上都是血,他就把刀放到他右手的裤口袋里,到躺在地上的杨某跟前,喊了几句叫他也没有反应,他就把他的衣服脱下来给杨某盖上,用他的手机打了120。他当时打了120之后,就把刀扔了,顺手就把刀扔到了旁边的河滩下面。

他害怕了,也后悔,当时想着他拿刀干什么呀,就赶紧把刀扔了。他在捅杨某的时候,小影一直往他们中间挤,拉不开,因为杨某一直拽着他的衣服不放,他用刀来回比划的时候,可能也捅着小影了,但是不知道捅哪儿了。

等救护车来了以后,他听说是人不行了,就知道事情闹大了,他回家穿了一件衣服,就到派出所投案去了。他有赔偿杨某家人的意愿,自己会跟家里人商议,尽最大努力去赔偿杨某家人。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在捅伤他人后,没有逃离现场,并拨打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李某的犯罪行为,给杨某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杨某家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万8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