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徐斌 胡江涛)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合同纠纷的案件,双方因定金产生纠纷,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定金当场退回化解了矛盾。

徐某与邱某2021年11月17日签订铺面转让的协议,邱某同意将位于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大道侧的门面以6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徐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邱某支付定金20000元,约定两日内邱某腾出门面并交付钥匙,徐某支付尾款。但徐某向法院起诉称邱某于2021年11月19日将原商定的转让费涨价至80000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徐某因此没有支付尾款,根据定金罚则,邱某违约应当向徐某双倍返还定金。而邱某表示,是徐某没有按时支付尾款,当时邱某在店里测量尺寸时刚好另有人来店里询问价格,邱某告诉别人的价格是80000元导致邱某以为价格涨到了80000元,而此时已经到了支付尾款的时间,是邱某违约在先。后邱某向徐某退还定金20000元,但徐某拒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退还。本案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邱某的违约行为(即涨价),如果由法院进行判决则徐某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仅双倍定金得不到支持,已付的20000元定金也无法要回;而店铺现已经由房东收回,邱某与徐某的协议确实已经无法履行下去,在邱某表示愿意退还定金的情况下,由邱某退还徐某20000元定金是最适合的解决方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某与邱某协商一致自愿解除了双方于2021年11月17日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协议书》且邱某当场退还定金20000元给徐某,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